在持续舆论压力下,曾明确表态拒绝公开的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广东省卫计委近日相继向社会公布了2012年全省社会抚养费总额,仍未公开的还有安徽、山西、西藏、浙江、山东、甘肃、天津等7省(自治区、直辖市)。
自从今年7月开始“全民问责”社会抚养费收支状况事件后,社会抚养费总额公的布或成为常态,但这笔每年动辄数百亿资金的使用却是“糊涂账”。
公布总额却未公布去向
从今年7月至今,全国已有24个省份公布了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共计200多亿元。
社会抚养费,俗称“超生罚款”,是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今年7月,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有水致信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生、财政部门,申请公开社会抚养费收支、预算等相关信息,只收到了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共计165亿元,其余14个未予回复。
随后,又有14位女律师加入追问社会抚养费来龙去脉的行列。向14个未回复或不公开的省份申请公开社会抚养费信息及相关审计事项。
随着舆情发酵,网络上掀起了一场针对社会抚养费收入、支出的“全民问责”。在国家审计署、国家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的介入下,包括广东、江苏在内一些省份陆续公开了社会抚养费总额,但支出明细却依然“糊涂”。
截至目前,尚无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或财政部门公开支出明细,不少计生部门给出的理由是: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征收,上缴县级国库,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使用,收入和支出不挂钩。因此,省级部门不掌握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实际开支情况。
广州市审计局局长张杰明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由于缺少最关键、最核心的基础数据,对社会抚养费的审计颇为困难。他坦言,“对于一些非税收入的专项资金,我们确实没能从头管到尾,管理比较粗糙,规范性不够,管得不是那么科学、到位。”
超生罚款衍变出三大怪像
在我国特殊人口国情下,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出发点是考虑到相对公平性以及在基层实施的可操作性,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减少生育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各地征收标准不一、监管缺失,一些基层计生部门在征收“超生罚款”时开始“变样走形”,已呈现三大怪象,滋生的腐败空间需引起警惕。
首先,政策弹性过大,各地征收标准不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标准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和违规生育情节确定征收数额。但实际上,两个收入数据是以县为单位统计的,省级政府往往只公布一个基本的征收倍数,正是这一规定,导致收缴金额颇为混沌,留下暗箱操作空间。
其次,监管空白,权力自肥滋生腐败。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审计局官网显示:对该县2008至2010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及使用情况专项审计调查发现,该县各乡镇存在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随意,票据管理、使用不规范,以及坐支、截留、挪用社会抚养费等问题。如此一来,社会抚养费就成为监管“黑洞”。
最后,不开票据、私下议价形成了“罚款经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要有专用收据,收据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
有基层审计人员介绍,在审计过程中,确实发现一些基层政府出具的票据不规范,或者一些基层计生部门随意划拨这部分款项为计生工作费用,作为“奖金”进行绩效发放。吴有水告诉记者,一些地方甚至将社会抚养费收缴情况与财政拨款挂上钩,90%以上的社会抚养费全部返还给县级,用于县乡两级的办公经费、人员经费、奖金等。
改革十字路:社会抚养费下步怎么走?
今年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随着“单独二孩”在全国各地放开,计划生育政策面临调整和完善,至此社会抚养费的改革也走到了“十字路口”。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翟振武、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马广海等专家认为,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初衷在于补偿社会公共资源的不足,建议相关部门从制度层面制定更具可操作性规定,重新界定社会抚养费的使用范围。
不少市民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下,独生子女费几十年不见涨,“超生罚款”却节节攀升。“建议将这两块费用‘联动’起来,超生家庭挤占了社会资源被惩罚,这部分罚款正好拿来奖励独生子女家庭或帮助失独家庭养老,”广州市民顾无声说。
一些审计部门负责人表示,造成这一现象的源头是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没有对社会抚养费的具体使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造成资金分配和使用上没有标准。北京大学人口所教授陆杰华指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应该相对统一,消除各地的“自由裁量权”,建议社会抚养费纳入省级财政统一支配,明确其用途,并适时向社会公布收支明细。
编辑 黄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