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4”案的疑点尚不止如此。
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蒋泽才的创口都较规则地产生在头部右方,且有7处钝器伤。其枕顶部见一矢状、长7.7cm的砍创口,创口前后走向前锐后钝,应是斧刃形成。这都和黄志强等人供述的乱刀砍死不符。
黄志强等人交代了抛刀地点,但警方没有找到作案凶器。且案卷材料中,黄志强等人描述凶器为“军刺样刀”“尺余长的刀”“差不多样的刀”,十分模糊。律师在辩护词中提到,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先是准备去嫖娼,后因钱不够就去看艳舞、吃夜宵,但当时乐平已是穿单衣的季节,被告人如何携带“尺余长的刀”并不清晰。
案卷材料中记载,现场收集到3个兔牌烟盒和27个烟头,此外还有毛巾、红色上衣、高跟鞋、摩托车等物,但均未提取指纹。
起诉书指控,黄志强等4人将蒋泽才的尸体绑在摩托车后架上欲移尸灭迹,因未推稳摩托车,致使摩托车翻倒于路边田中,尸体被压于车下,他们只得放弃移尸。随后,他们赶到汪深兵抓住郝强处,实施强奸后将其勒死、掩埋,次日中午抽签决定顺序后依次持刀碎尸,并将尸块装入塑料袋各自拎走抛散。律师质疑,时间宽裕的情况下,两具尸体只埋一具,于理不通。
律师称,郝强是否死亡得不到证实。公诉机关认定黄志强等5人对郝强分尸,但除狗叼出的一段手前臂外,至今未能找到关键的人体部位。被告指认的分尸、抛尸地点也均无发现。
最蹊跷的是,起诉书指控5名被告人于杀人次日中午分尸。分尸地点位于登高山一处斜坡,距离当时已经被警方封锁勘察的案发现场不足500米,其间只隔着稻田,一览无余。而坡下即是一条小道,行人众多。
多年申诉无果
家属成上访专业户
因为上访,方桂水还曾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4个月拘役,他说,自己为申诉想尽了一切办法。“儿子打电话来,每次都只说要我们申冤。”
黄全正庆幸,自己砸锅卖铁打官司,为儿子赢得了一线生机。他回忆,民警曾经带回儿子的一封信,黄志强承认手上欠下了几条人命,所犯罪行已如实交代,家里无需请律师。但在探视时,黄志强痛哭着告诉父亲,亲笔信是被逼所写。
历次庭审中,黄志强等4人均称遭遇刑讯逼供,他们展示了手腕上的铐痕作为证据。他们在狱中书写的申诉材料均一再提及,提审时他们被长时间悬空铐在门框、人行楼梯等处,手铐深陷肉中,“生不如死”下只能供认不讳。
终审判决中对刑讯逼供未予认定,称公安机关及相关检察部门对此均专门提供了书面证明,4人的铐痕是对抗审讯时自行造成。辩护律师就此指出,公安机关自证没有违法难以令人信服,而家属及律师多次申请伤残鉴定,均未成功。
尽管嫌犯已被抓获,乐平市公安局2002年8月8日的一份说明材料中也承认,“5·24”案“未提取到有价值的物证”。
事实上,黄志强、方春平最初还被指控与1999年发生的另一起抢劫杀人案(9·9案)有关。他们被控伙同程文才在登高山上一凉亭内将邹某某杀害,程文才与黄志强先后轮奸了邹某某的女友熊某,造成熊某轻伤乙级。因证据不足,终审判决对该犯罪事实不予认定。
家属和律师介绍,两案的办案情形如出一辙,被告均庭下认罪、庭上则集体翻供。经过多年申诉,“9·9案”嫌疑被排除,只因熊某尚在人世,但该案因此“不了了之”,可见办案并不严谨。
黄全正、方桂水、程火生(程立和父亲)都是年逾六旬的老人,程发根的父亲程文坤已经75岁,他们每年都要到北京一到两次,每个月到景德镇、南昌数次,成了上访专业户。在其中一份申诉状中,他们征集到了中店村近800位村民的手印。
在狱中的方春平等人则坚持不懈地写申诉书,并曾在2010年2月绝食超过6天,要求重审此案。这也给了家属们信心。因为上访,方桂水还曾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4个月拘役,他说,自己为申诉想尽了一切办法。“儿子打电话来,每次都只说要我们申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