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奸案件中,被害人如何防止被伤及性命,又将犯罪人绳之以法?近日,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害人李女士的做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被害人李女士晚上9点在回家路上,路过赤峰市元宝山镇一个公园时,被被告人张某拽入公园的树林中。张某利用威胁的手段对李某实施了强奸犯罪。之后,机智的李女士并没有立即离开,而是与张某在公园内聊天,套出了张某的电话号码。当晚回家后,李女士打电话把张某约出来,在家人的帮助下将张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张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记者 孙莹 通讯员 谭国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