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是否也应承担责任?
有网友认为,塌桥事件,监管部门难辞其咎。
记者采访了解到,此次垮塌事故发生后,怀柔公路分局表示,其每年都会用公路检测仪器检测路面情况,即使是1毫米的裂缝,都能被检测到。
怀柔公路分局的工作人员表示,白河桥是二类桥,说明桥的状态良好,最起码承重结构是没问题的。在维护和加固过后也没有发现白河桥有裂缝的情况。在白河桥事发前,每个月都要对桥面进行维护,并不存在监管不力的说法。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认为,由此说明,公路局已经尽到职责,不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况,因此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些网友认为,之前通过的超载车也导致桥梁受损,此次涉案的超载车只是“最后一根稻草”,提出之前的车辆也应担责。
记者了解到,根据张文军供述,很多超载车经常通过白河桥。
2011年4月,在白河桥发生坍塌前3个月,该桥还被路桥养护中心进行过维护。
陈彦江教授认为,白河桥属于“积劳成疾”,“就如同你每天喝半斤白酒,虽然看上去没事儿,但是天天半斤酒下肚,终有一天会造成身体内的疾病。”
很多网友提出,之前的超载车,是否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杨立新教授告诉记者,由于事件的责任认定很清晰,即大桥的垮塌是由于货车超重引起的,而与此次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只有当时的司机张文军和车主曹学鹏父子。其余超重车辆即使真的通过白河桥并且对桥面造成了损失,但与大桥垮塌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以往的超重车辆对大桥的垮塌并不承担责任。
本版文/记者王晓飞 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