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解读
吸毒不能成减罪的理由
18日15时45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审判长周侃对南京饿死女童案量刑和案件定性等相关法律问题作了详细解释。
问:法庭认定乐燕构成故意杀人罪。法庭对该案定性是如何考虑的?
答:关于乐燕行为的定性问题,合议庭认为,乐燕身为母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社区的帮扶下有抚养能力,对两名幼儿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乐燕在主观上明知两年幼的被害人完全没有自理能力,在无人抚养照料的情况下,会因缺少食物和饮水而死亡,却将门窗紧闭,仅留少量食物和饮水,离家长达一个多月,在外沉溺于吸食毒品、打游戏机和上网,不回家履行抚养照料两被害人的法定义务,这种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过错行为导致两被害人的死亡后果发生。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合议庭认为乐燕构成故意杀人罪。
问:乐燕因为吸毒致使其行为能力下降,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两个幼童饿死悲剧的发生,据此,她能否完全地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庭审中,合议庭对乐燕责任能力进行了认真调查。乐燕出生于1991年12月,现已成年,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同时经鉴定,乐燕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合议庭不认可吸毒使其能力下降这一说法,根据查明的事实,乐燕在离家期间,不吸毒时无证据反映她行为异常或控制、辨认能力下降。其间,乐燕多次回社区、派出所索要本应该用于孩子生活的救助金,用于自己吸毒,在别人询问孩子情况时也谎称孩子很好,今天的庭审她也表现出对答切题,应对正常。
需要说明的是,乐燕有多年的吸毒史,吸毒的人明知自己吸毒可能会造成自己辨认及控制能力的下降,并造成危害后果,却仍然吸毒,导致自身的控制、辨别能力下降,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正如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驾要负刑事责任一样,不能成为从轻或者减轻其罪责的理由。
□成长经历
21岁母亲是文盲无户籍
★乐燕:自己从来没有得到关爱,所以也不知道怎么去爱别人。
庭审中,公诉方与辩护方争论的焦点集中于乐燕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经过一天的审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当庭宣判,乐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乐燕的辩护律师认为,乐燕确实不是一个负责任的母亲,但这也与她的成长经历相关。法庭调查显示,乐燕本人也是非婚生子女,16岁之前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16岁之后就独立生活,长期在夜场、理发店等场所务工。
乐燕12岁才开始上学,因为年龄大受歧视,直接跳到4年级,可上了一年还是辍学了。令许多人没有想到的是,“90后”的乐燕,不但是文盲,而且至今没有户籍,没有身份证。
“对这样一个21岁半的母亲,我们能要求她有什么样的母爱?她得到过母爱吗?我们能要求她有什么样的关爱?她得到过关爱吗?”乐燕的辩护律师说,“没有户籍,没有身份证,没有受到过教育,与其谴责和惩罚这样一位母亲,不如去健全和完善有所欠缺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
在最后的陈述中,乐燕也哭着说:她很想女儿,很自责,自己从来没有得到关爱,所以也不知道怎么去爱别人。但世上没有后悔药可吃,她只能慢慢地去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