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是否有责成二审焦点
今年初,校方不服上诉到市五中法院。二审中,双方的意见冲突更加激烈。
校方上诉意见称,不应当无限苛求、人为拔高学校的管理责任。首先,学生考试中违规使用手机,老师收走手机是职责所在。
其次,张琳在手机被收走后,并没表现出心理和行为异常,学校和老师不可能预知她可能跳楼,对其心理疏导不具备前提,且可能反被同学误解。
张琳的律师认为,在处理方式上,当事老师明知张琳是个情绪波动的学生,收走手机后对突发事件处理不及时、有效、合理,其不作为是一种冷暴力。临近高考,学生压力很大,学校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缓解学生压力。学生在冷风中等待一个多小时,跳楼行为与学校有紧密联系,且足以证明学校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
二审判校方承担3成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未成年学生的心理和生理尚未成熟,往往不能正确面对压力和挫折,学校应当充分认识学生的心理特征,对学生可能出现的不良情绪及时进行疏导,避免不良后果的出现。
监考老师履行职责收走手机并无不妥,但应当对张琳被收走手机后可能产生的心理压力有所预见,在张琳询问事情如何处理的情况下,告知其处理方式并做好心理疏导,以避免张琳产生不必要的心理压力和过于悲观的心理预期。
但监考教师收走手机后未采取任何措施,任由张琳独自在空无一人的办公室等待未知的处理结果,让其陷入孤独无助的境地,以致选择跳楼轻生的极端行为。学校对可以预见、应当注意的事项未完全尽到相应义务,应对张琳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
重庆晨报记者 封璟 实习生 甘璟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