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1
带薪休假的享受资格: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张小姐去年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外贸公司担任销售主管。她了解到劳动者享有带薪年假的权利,便在年底向公司提出了5天的年假申请,可不料公司没批准。张小姐很生气,于是甩了工作不来上班了,理由就是“需要享受带薪年假”。
结果,外贸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张小姐辞退了。张小姐不服,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但最终败诉。
海淀法院的胡高崇法官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上述规定中的“职工”具体包括哪些劳动者,条例并没有进一步规定。一般认为,带薪年休假只用于全日制的标准劳动关系职工,而对于非全日制和特殊劳动关系劳动者则不能够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在实践中,部分劳动者频繁跳槽,干几个月就换一家单位,即使这样,只要劳动者能够满足“连续工作满一年”这一前提条件就可以享受年休假,只不过享受天数应该按照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限与全年工作日的比例来折算。
法官释法
那么,符合累计工作时间的条件,是否一定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呢?“不一定。”胡高崇法官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与此同时,《条例》第八条还规定: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后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由此可见,要想享受当年的带薪年假,除了需要满足连续工作满1年这一条件外,还必须不能请假太多。实践中,就有部分劳动者因不满上述条件而申请休假,被驳回后起诉用人单位而败诉的。此时劳动者就得不偿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