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勇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环保部1月12日作出的环法[201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未令谢勇满意。
1月30日,谢勇向国务院法制办递交最终裁决申请书,请求国务院法制办认定环保部以征求相关企业意见为由不及时向其提供环境监测报告等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
谢勇在申请书中称,环保部1月12日作出的复议决定书,确认“80号告知书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程序规定。对此结论,他是认同的。
“然而,环保部对其行政违法性质认识不足,仅仅认为延长答复超过法定期限,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15个工作日,回避了相关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不当启动征求第三方意见程序的错误,没有全面遵循依法行政的严格要求。”谢勇说,本案更实质的问题是,环保部不该认定其索要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不该无原则地事事征求第三方意见,不该纵容污染企业阻碍政府环境信息的依法公开。
律师称商业秘密审查有缺陷
夏军在充分肯定环保部承认违反程序规定的同时,也表示环保没有触及实质问题。
“环保部不该认定谢勇索要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不该无原则地事事征求第三方意见,不该纵容污染企业阻碍政府环境信息的依法公开。”夏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环保部没有全面遵循依法行政的严格要求。
夏军认为,谢勇案暴露了当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商业秘密审查处理程序的启动和运行上存在重大缺陷。
夏军表示,国务院法制办应当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解释,以明确企业对于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举证义务,规范设置举证质证、最长期限、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等程序要件,防止行政机关滥用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程序,以企业不同意为挡箭牌回绝信息公开申请。
夏军建议环保部聘请环境法、行政法、知识产权法等领域声望卓著的专家,接纳社会环保组织派出的代表,组成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专家委员会,审查处理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公开事宜,将专家集体审查、出具咨询意见,将社会组织代表公众的实质性参与,作为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