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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强化还是取消?

2012-07-12 08:38:54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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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常回家看看”被纳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案,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同时,也让“探亲假”这一诞生于上世纪50年代的制度,重新走入公众视野。作为特定时代背景的产物,探亲假能够保证子女常回家看看吗?民众的休假又该如何落实呢?

“探亲假”可以休矣

辽宁 洪乐风

“探亲假”的两版规定分别公布于上世纪50年代和80年代,是保障职工探望远居异地亲属的福利政策,并无强制执行力。时至今日,“探亲假”已淡出了多数人的视野,在少数保留该制度的单位也名存实亡。“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法治的生命力在于与时俱进,难以执行的制度终要走入历史。

曾经习见的“探亲假”缘何形同虚设?一方面,随着双休日、小长假,尤其是带薪休假制度的出现,每年120—130天的假期基本满足了职工的休息权,单列探亲假会打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另一方面,高铁、飞机、自驾车等交通工具日新月异,甚至还有不少老人随子女迁往工作地居住,专项探亲假存在的现实必要不复存在。

脱胎于计划经济的“探亲假”,之所以跟不上市场经济的节拍,还是由于人们的生活与休闲方式发生了巨大变革。切勿将对休假落实的担忧,恣意衍化为权利的滥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规范用人单位间的休假落差,离不开法治精神的理性与务实。

落实带薪假才是正途

探视父母亲人,非得通过“探亲假”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在一个保障有力和制度完善的社会体系中,公民休假权分为法定的公共休假和带有劳动者福利色彩的权利休假两种,后者主要以带薪休假为主。换言之,“探亲假”这种渐渐落伍的休假方式,被更灵活机动的带薪假所取代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问题的关键在于,带薪假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早在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就已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2008年,千呼万唤的带薪休假正式推行,但时隔4年,带薪休假于很多职业群体而言,仍然是纸上的权利。因为带薪假迟迟“出不来”,所以躲起来的、土的掉渣的“探亲假”被重新擦去灰尘引起舆论讨论。然而,早就被立法规定的带薪假都难以落到实处,所谓重新修订探亲假规定强制实行的呼吁,终归是一句空话。

显然,经过改革开放后几十年的经济高速发展,国民经济各行业在事实上已经具备了为劳动者提供带薪休假的实力,而更加人性化的带薪休假制度和相关政策也早已到位,我们缺乏的只是推进带薪休假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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