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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捐赠款物未经验收基金会禁止开具发票

2012-04-25 09:07:08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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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基金会在未对捐赠款物验收确认时,将不得开具捐赠发票。昨天,民政部发布全国首个《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拟规定,基金会在各个环节都应秉持公益性,不得为企业促销,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此次民政部发布的《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针对基金会接收和使用捐赠行为,基金会的交易、合作以及保值增值行为、信息公开等进行了规范,对尚德“发票门”等热点事件中暴露出的慈善问题也都进行了明确。

“现行的法律法规很多都是原则性的东西,有些方面规定得比较笼统,基金会和监管部门都不好把握。”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发布的《规定》,对基金会现有的很多问题都进行了细化,“对基金会来说,有利于自身规范,对于登记管理机关来说,在监管中依据也会更加充足,社会公众在监督基金会时也有一个更好的依据”。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在征求意见结束、正式出台后,将具有强制性,今后基金会遇到相关问题时,都须按照该规定来操作。

事例解析

第三方确认股权价值

热点事件:2011年5月,由曹德旺发起的”河仁慈善基金会“在北京成立,这是中国第一家以捐赠股票形式支持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基金会,曹德旺向该基金会捐赠了3亿股福耀玻璃股票,市值35.49亿元。但此后,关于股票是否可捐赠、相关的税收问题如何解决等等,引发社会广泛争论。

《规定》明确: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救灾款使用应在规定期

热点事件:今年3月,有媒体报道,四川省北川县擂鼓镇敬老院内有大量地震后外界捐助救灾物资,至今尚未开包,一些妇女卫生巾、医用口罩等已过期。网友们反响强烈,认为爱心受到冷落和伤害。

《规定》明确:基金会应当将接收的捐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指定用于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受赠财产,用于应急的应当在应急期结束前使用完毕;用于灾后重建的应当在重建期结束前使用完毕。

同时,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受赠财产。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规定》典型亮点

确认捐赠款物后方能开发票

基金会应在收到捐赠后开具捐赠票据。对于接收的非现金捐赠,则应在完成受赠财产接收程序后,方能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如果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接收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支出和成本比例应明确规定

基金会的日常管理费用和运行项目所需要的直接成本,两者各自占基金会总支出的比例等等,基金会都应该有明确规定。

按照要求,在捐赠协议或者募捐公告中有约定的,基金会可以在约定范围内列支日常运作费用或项目运行成本,没有约定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年度日常运作费用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项目成本不得超出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基金会须如实答复捐赠人查询

基金会因开展募捐以及为突发事件接收的公益捐赠,应定期在自身网站和其他公开媒体上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在捐赠收入中列支了日常运作费用的,还应当公布列支的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3个月的,每3个月公示1次。

通过义演、义赛、义卖等活动进行募捐时,基金会还应当在开展募捐前向社会公布捐赠人权利义务、资金详细使用计划、成本预算;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布调整后的计划。同时,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基金会制定的内部制度,除了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查询,还应当置备于本基金会,接受捐赠人的查询。

专家评点

惩罚缺失或致运行不畅

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有关专家认为,此次民政部公布的意见稿,对于基金会的规范运行,是一个极大的推动和突破。不过,意见在有些方面仍然有不到之处,比如在股权的价值评估上,“尽管这次明确可以由第三方来评估,但现在没有建立一个机制,同时,意见提出如果无法评估价值的,不得列为捐赠收入,但这对捐赠人来说,会伤害他们的积极性。”

此外,专家认为,面对CPI涨幅,如果基金会不进行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肯定会有所丧失,但此次意见针对增值保值方面,没有相关的鼓励政策等。

专家同时担心,整个意见尽管对很多问题进行了明确,但缺乏相应的处罚措施,这可能会影响规范今后的实行效果。

民政部回应

处罚措施可依现有法律

对此,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相关的行政处罚可以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来进行。

上述规定正式实施后,今后,各级民政部门就可以依据该规定,在年度检查和评估工作中,对基金会加强指导与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检结论,有评估等级的可以降低评估等级;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同时表示,今后民政部将进一步规范基金会等公益组织的行为,并不仅仅是局限于这个规范本身,“今后我们还会根据基金会等公益组织的自身特点、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推动立法、政策研究等,逐步打造一个多层次多角度的法规政策体系,使我们的监管水平和公益组织的发展同步提升。”

来源:京华时报 编辑:张少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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