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尚待时日

2012-02-12 09:42:32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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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理事黄冬如:

集中采购机构的今后发展需要思考

我们经常提到“两法”及其条例的矛盾与冲突,这种矛盾与冲突是社会主义公共采购发展阶段的必然产物,有其历史性和现实性。但就已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征求意见中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来看,我想说说两者的互动与融合问题,即两者的执行模式选择问题。换句话说,就是招标投标代理与政府采购代理的互动与融合问题。

应该说,“两法”比较清晰的界定了二者执行模式的法律基本定义。《招标投标法》界定的是纯市场化的招标代理中介行为;《政府采购法》界定的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政府采购行为。但二者在法律执行中都存在一些问题,如招标代理的职业规范问题、管理问题,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定位问题,与管理的关系问题、归属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影响公共采购市场的规范与完善,需要条例进一步明确细化。

由此,结合一些地方已设立的招标投标活动场所,如工程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将其称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明确它的功能定位、层级和行政监督关系,以及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性质特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也有类似规定,如集中采购机构直接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不得与任何政府部门存在隶属关系,属于非营利事业法人。而社会化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性质作用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性质一样,均属于社会中介组织。

在两条例出台前,实践中已经出现将招标代理和政府采购统一场所进行交易的案例,并且这种情况不少见。目前比较规范的叫法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这种改革创新一直以来就得到中央和纪委部门的认可甚至推广。如,年初的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就重点提出“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去年,中办和国办联合发出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也提出“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要求等。不难预见,两条例出台后,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现象更加普遍,互动与融合更加深入。

在国家政策和法规统一部署推进前提下,我们所思考的是统一归并后怎么办?比如集中采购机构属于被调整者,作为必须接受的现实,如何调整心态?比如集中采购机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如何体现集中采购的地位和作用,其职业化和国际化问题如何解决?比如拟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否应就集中采购法人与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具体衔接作出规定,其提出设区的市(俗称地级市)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是否符合一级政府、一级采购及交易的实际情况呢?

来源:经济参考报 编辑: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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