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给出两种年终奖计税新法
举例
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6.1万元,周先生在同一家公司工作,他取得的年终奖是5.9万元。
旧方法:
韩先生:6.1万元÷12个月=5083.33元,适用的税率是20%,速算扣除数375元,则他该付的税是61000元×20%-375元=11825元。其税后年终奖为61000元-11825元=49175元。
周先生,5.9万元÷12个月=4916.66元,适用于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125,则他该付的税是59000元×15%-125=8725元。其税后年终奖为59000元-8725元=50275元。
显然,年终奖6.1万元的韩先生,实际到手的奖金反而会比5.9万元的周先生少拿了1100元。
新方法:
韩先生应纳税额=6.1万元×20%-555元=11645元,其税后年终奖为61000元-11645=49355元。
周先生应纳税额=5.9万元×20%-555元=11245元,其税后年终奖为59000元-11245元=47755元。
按照新的计税办法,不会再出现奖金发得多、税后所得反而少的情况,年终奖高的韩先生最后拿到的奖金依然比周先生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