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改委昨日下发了贯彻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明确了上海“一房一价”细则,凡在本市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细则实行明码标价,而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细则执行。
通知规定,新建商品房的经营者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分4张信息表公布楼盘基本信息、房源价格信息、已登记房源信息和收费项目信息。其中对楼盘促销、停车位销售都要明码标价,并要求公布已登记房源实际成交均价。
对已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和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与现场交易标示的价格信息应当一致。
据悉,本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首先将组织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学习解读关于明码标价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事先提醒告诫。之后,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最快本周内便有区(县)能开始行动,大部分区县可能下周开始检查,检查对象以一手房为主。
表一:楼盘基本信息
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预售许可证编号或房地产权证编号、楼盘总建筑面积、当期销售房源情况、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房屋类型、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等。
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表二:房源价格信息
每套商品房的编号、销售状态、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暂测或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是否包含车位、房屋总价和建筑面积单价。
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采用价外馈赠方式的,应如实标明赠品的品名、数量等内容。
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编号、销售状态、面积和销售总价。
表三:已登记房源信息
明确标示每幢房屋的幢号、房源套数、已登记房源套数和已登记房源实际成交均价。销售花园住宅的,明确标示该楼盘内所有花园住宅房源套数、已登记房源套数和已登记房源实际成交均价。
表四:收费项目信息
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等。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及收费。
地下车位车辆停放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超过最高等级服务与收费的标明服务内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代收代办服务的标明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来源:新闻晨报 编辑:张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