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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岁贪腐”现象的三大犯罪特点、心理、原因
2011-04-11 19:37:34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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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犯罪原因

外在诱因

腐败污染

检察官分析说,社会大环境中的“腐败污染”是青年干部职务犯罪的外在诱因。而价值观念的错位,是他们产生犯罪的直接原因。由于利益格局的调整,市场经济中的种种诱惑突如其来,贫富悬殊开始出现。这对清贫的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关键职位掌握实权的工作人员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考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在一些人身上作怪。

一人权重

缺乏监督

此外,单位监管机制不健全,监督乏力,特别是年轻“一把手”掌权过大,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有的流于形式,使对单位“一把手”的监管处于失控状态。这种制度缺陷是产生犯罪的根本原因。

不被出卖的

侥幸心理

“还有一种心理,就是认为行贿和受贿双方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你给我钱,我给你办事,因此不会被行贿方出卖。”检察官说,其实行贿、受贿双方的心理基础是不一样的,双方之间的关系完全受利益支配,没有情义可言。

检察官四项建议

检察官表示,预防青年干部职务犯罪,首先,除了要强化对青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警示教育外,最好将廉政教育纳入中小学、大学的必修课程,培养学生法律意识。

其二,以区域为单位建立职务犯罪预防网络,选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联络员,与检察机关保持联系,共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其三,落实政绩考核机制,“绩”、“廉”并重。建立人才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特别是要改革人事制度,尤其是对年轻干部,由过去的上级委任改为公开考试,逐步完善人事任免制度。

其四,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堵住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漏洞,建立述职述廉制度和廉政谈话制度,设置举报箱,发放征求意见书,广泛征求群众的监督和意见,使监督者能有效制约被监督者。

来源:北京晚报 编辑:于姝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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