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成员岗位补贴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或年满60周岁人员,被依法选举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按不同岗位享受补贴标准,居民委员会主任每月900元,副主任每月600元,委员每月400元。
其他人员被依法选举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按不同岗位享受补贴标准,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的每月2400元,居民委员会主任每月2100元,副主任每月1800元,委员每月1500元。
以上人员现有补贴标准高于本意见规定的,按原标准执行,高出部分仍由原渠道解决。
冬季取暖和夏季降温补贴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夏季防暑补贴按规定的6元/天·人的标准执行。冬季取暖补贴参照《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冬季取暖费标准的通知》(市财发〔2011〕1064号)规定的科级以下人员800元/人的标准执行。
社保与公积金
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办理参照城镇企业职工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待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补贴待遇将随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由区县社区服务中心负责统一办理。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社会保险办理,坚持区别管理、分类施保,无固定就业单位的城市居民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任职期间,其养老、医疗保险、失业、生育、工伤保险等缴纳参照城镇企业职工标准;属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下岗、退休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仍然按原渠道办理。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办理住房公积金,参照城镇企业职工标准,依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由区县社区服务中心负责统一办理。
养老政策
连任9年或累计任职15年
年满60岁后发放退养费
年满60岁后不再从事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将一次性发放退养费。
据了解,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任职三届(9年)或累计任职15年,年满60岁后不再从事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且无固定收入来源的,按照本人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月计发生活补助6元,一次性发放15年退养费,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
社区党组织成员补贴待遇参照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标准执行。(本组稿件由记者程慧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