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推进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总体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本市实施城乡职工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本市农村户籍人员与城镇户籍人员履行相同的失业保险缴费义务,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在参保缴费方面,通知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单位和个人按照与用人单位招用城镇户籍人员相同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即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1.5%,农村户籍劳动者个人的缴费比例为0.5%。
通知规定,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农村户籍劳动者,失业后可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流程、期限等参照《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在待遇享受方面,通知明确,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