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3月5日消息:汽修店学徒王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雇主陈某的轿车与行人冯某发生碰撞,致人受伤。日前,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冯某交强险11330元;超出部分,由王某和陈某按份赔偿5万余元。
去年8月23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王某,在上班时间驾驶陈某所有的小型轿车外出。王某说,陈某把车钥匙交给自己,要求采购汽车配件。当车行驶至康桥镇康沈路某处,不料撞上冯某。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王某垫付冯某医疗费8000元,陈某给付冯某1万元。
之后,冯某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陈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王某使用发生交通事故,故超出保险范围部分由王某、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赔偿医疗费等6万余元,伤残赔偿金等待鉴定后另作主张。
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某与陈某并不构成共同侵权,也无其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因素,而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及原因与损害后果的关系承担按份责任。至于王某辩称,其系从事职务行为时发生交通事故,因陈某予以否认,王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认可。综上,对冯某的合理经济损失,法院确认先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王某担责60%,陈某担责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