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时救助要保障申请家庭或个人基本生活,每人/月一般不超本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救助时间一般不超3个月。
实施意见进一步统筹和规范了全市临时救助,为解决群众突发性、急迫性、临时性困难的临时救助工作提供了依据。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一般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意外伤害、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或最低生活报纸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
■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家庭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符合申请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由户主或其委托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符合临时救助申请条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向居住证办理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