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出台,在划定黄浦区烟花爆竹禁放范围的同时,还明确黄浦区全时段禁止燃放“孔明灯”。
昨天,黄浦区集中开展“安全燃放烟花,争做守法市民”主题宣传日活动,在公园、绿地、商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向市民群众共发放10万份新春消防门联、8万份烟花爆竹燃放告知书、6万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2万份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折页,并在相关禁放场所和区域张贴烟花爆竹禁放标识。
截至目前,公安、消防部门已检查各类社会单位7591家次,督改火灾隐患9085处,处罚案件133起,责令“三停”(指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单位27家,临时查封单位7家,罚款60余万元,行政拘留40人。
[禁放范围]
禁止在下列场所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区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三)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四)重要军事设施;(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养)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单位等场所;(七)节日群众性活动场所;(八)搭建外立面脚手架的在建工地;(九)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的建筑物;(十)佛、道教场所;(十一)黄浦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记者 倪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