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杨浦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院首例拒执罪案件,在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庭审后,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罪当庭对故意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被告人康某处以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2年9月,康某与前夫因借贷纠纷被告上法庭,在案件审理期间,法院根据原告王女士的申请,依法对康某名下的银行理财产品35万元等进行了诉讼保全。2013年4月18日,杨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康某及其前夫共同归还王女士借款本金61万元及相应利息。随后,康某因不服一审裁判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中院在同年6月19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康某等人迟迟没有向王女士履行债务,而且将未续冻的35万余元于2013年6月28日擅自提取后挪作他用。7月1日,当王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才发现康某及其前夫名下已经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4年12月,康某被检察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罪提起公诉。一审开庭前,康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将尚未归还的本息73万元全部履行完毕。庭审中,康某一再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的自首情节,而且已由亲属代为履行了偿还义务,法院从轻处罚,当庭判处康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我国《刑法》第313条对该项罪名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记者注意到,在当天的庭审中,坐在旁听席上的除了被告人家属外,还有十多名其他案件的被执行人。“这是我院首例拒执罪案件,希望案件的公开审理能起到教育警示作用,让一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吸取教训。”该院执行局局长刘扣怀说。庭审结束后,一名坐在旁听席上的被执行人主动表示愿意履行债务,并当场付清了拖欠的两万余元工资。
■ 5种“赖”构成“拒执罪”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