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青年报》报道,昨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了新修订的《上海市定价目录》。新版目录共计取消政府定价项目55个,政府定价项目由原先的108个减少到53个。对于直接面向基层、由区县政府管理更方便、更有效的政府定价项目,一律下放给区县政府管理。这是全国各省市中第一个修订出台的地方定价目录,新版目录将于3月1日起实施。
为什么要修订?
部分行业、领域已具备放开条件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本市价格管理工作大体经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92-1998年,以“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为方向,国家全面放开粮食、猪肉、禽蛋、蔬菜等主副食品价格,基本取消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实行企业自主定价;第二个阶段是1999-2012年,主要是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构建价格调控体系;第三个阶段是2013年以来,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完善政府定价行为规则,强化市场价格行为监管。
市发改委表示,本市现行《定价目录》于2002年发布实施。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现行《定价目录》中的部分行业、领域市场竞争格局已经形成,具备了放开价格管制的条件。
此次修订遵循什么原则?
保基本、限垄断、控例外
本次《定价目录》修订,立足于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全面深化价格改革,主动放开部分公用事业、公共服务、专业服务和重要商品价格管制,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上海经济加快创新和转型的步伐。
同时,立足于激发市场和社会的活力,促进市场竞争和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激发市场主体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立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通过放开政府定价权限,将政府价格管理的重心从直接制定价格水平转到价格公共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上来。
本次《定价目录》修订,遵循“三个原则”:一是保基本,对于住房、医疗、养老等重要公益性服务,合理区分基本和非基本服务,强化基本服务政府定价管理,推进非基本服务价格形成市场化;二是限垄断,对于水、电、气、交通运输等重要公用事业中的垄断环节,以及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条件的商品和服务,纳入政府定价管理;三是控例外,对于非基本、非垄断商品和服务,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要求的,其他一律不再实施政府定价管理。
此次修订有哪些主要内容?
大幅缩减、从严控制政府定价项目
2002年以来,本市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项目共计108个,本次修订取消定价项目55个,保留定价项目53个,缩减幅度达到51%。
此次修订一方面是大幅缩减政府定价项目。本次修订《定价目录》,最大限度地缩小了政府定价范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放开重要专业服务领域17个政府定价项目,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费、工程造价服务收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房屋征收补偿评估鉴定收费、房屋拆迁委托服务收费等。二是放开重要商品领域16个政府定价项目,如本市生产或销售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植入型医用材料价格、医疗机构自制制剂价格、生鲜牛奶收购价、食盐零售价格等。三是放开公用事业领域13个政府定价项目,如崇明三岛车辆渡价格、货运出租汽车价格、固定本地电话费等电信基础资费等。四是放开公共服务领域9个政府定价项目,如民办高等学历教育收费、民办中专教育的学费和住宿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
另一方面是从严控制政府定价项目。修订后的《定价目录》分为重要公用事业、基本公共服务、重要专业服务三大类别。其中,重要公用事业主要保留了电、燃气、供排水、交通运输中具有垄断性质的21个项目;基本公共服务主要保留了教育、医疗服务、养老服务、殡葬服务、住房、文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等22个保基本项目;重要专业服务类主要保留了道路车辆救援、犬只狂犬病免疫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条件的10个项目。
此外,为更好地发挥区县政府职能,体现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定价目录》中将部分区域内或区属性的项目定价权限下放区县政府。如,区域性出租车、辖区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辖区内纳入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基本服务等。
《上海市定价目录》发布实施后,市有关部门将多措并举,确保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基本稳定,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