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49号)、商务部《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商建函〔2014〕869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工商市字〔2014〕145号),本市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现就试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是指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汽车经销商,经商务部进口许可,从事进口国外汽车的经营活动。
二、按照“稳步推进、规范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本市商务、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海关、检验检疫、工商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确保试点稳步开展。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会同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等部门协调推进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工作,对试点企业进行认定。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推进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和平行进口汽车经销商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等工作。推动平行进口汽车相关公共服务领域内的平台经济建设,平台将整合政府职能部门相关配套功能,有效集聚汽车维修、服务、零部件供应等社会化服务。设在自贸试验区内的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的服务功能与模式须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备案。上海海关负责做好平行进口汽车的通关监管、税收征管等相关工作。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对平行进口汽车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准入要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并联合相关部门做好平行进口汽车有关三包、召回、缺陷调查等后续监管工作。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
(1)从事汽车销售业务5年以上,具有最近3年连续盈利的经营业绩,上一财务年度汽车销售额超过4亿人民币。
(2)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维修、服务、零部件供应网点与设施。对无法满足该条要求的企业,可依托自贸试验区区内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相应服务,达到要求后方可参与试点。
(3)信誉良好、具有采购渠道和汽车销售服务行业经验。
(4)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具有汽车经销资质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作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的经销商。
四、申请试点的企业应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或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的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企业的概况、经营情况、业务分布、维修网络等;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的方案,主要包括车源、进口模式、售后服务、零部件供应,以及进口汽车产品关于国家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符合性情况、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等。
(2)承诺拟在自贸试验区注册汽车经销商,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的承诺书。
(3)试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3年企业财务报告。
(5)相应的业务经销网络、售后服务网络的工商注册等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
五、申请试点的企业经认定后,按照国家机电产品进口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商务部相关要求,提供相应进口申请材料,向商务部申请汽车进口自动许可证。
六、试点企业及其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汽车经销商是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产品召回、质量保障、售后服务、汽车三包、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等义务,不允许进口旧车和非法改装车,并负责采用原制造商许可的方案消除质量缺陷。经销商进口的汽车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等准入要求。进口以上海口岸为主,销售区域以试点企业现有销售区域为主。
七、试点企业及其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汽车经销商开展相关业务及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现有法律法规和本通知有关要求。相关监管部门如发现有不符合通知要求的行为,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试点业务。
特此通知。
201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