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政府提出,到2015年底前将关停所有生产规模低于30万吨/年的小煤矿,并停止核准新建产能低于45万吨/年的煤矿。
这一措施旨在进一步加强山东省煤炭生产安全,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全省煤炭系统采取果断措施,要求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以及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立即关闭。
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依法实施关闭。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能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
在小煤矿退出的同时,省财政厅、省煤炭工业局将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对依法关闭的煤矿,退还已交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将剩余的资源采矿权价款,以政府专项补贴的方式予以返还,并在人员安置等方面给予支持。
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的,优先申报争取国家煤矿安全改造、煤炭产业升级和煤矿地质勘探等资金,对兼并重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山东省还对瓦斯超限作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发现瓦斯超限仍然作业的,一律按事故论处,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同时严格落实煤矿矿长责任制度。确保煤矿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据了解,目前,全省共有年产30万吨以下小煤矿70多个,占全省煤矿矿井数量的四成左右,煤炭产量不足一成。(记者 宗来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