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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超载被开罚单 司机明知超重应承担不利后果

2013-08-15 13:47:12 来源:中国日报青岛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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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货物超载引发货主车主对簿公堂的案件。

2012年8月9日,青岛市某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材公司)委托司机丁某承运一批木材,共38.2吨;保价金额 10万元;运费金额 75元/吨;付款方式为到付(按照卸车时的重量)。

货物在临沂装车时,过磅器显示该批木材的实际吨位系41吨,超过协议约定。丁某为了增加运费收入,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车辆行至沂水时,由于超载导致当地交通局处罚,金额为2000元;行至莱西市,超载又导致车辆发生严重损害。丁某恼羞成怒,一气之下,将木材搁置在自己的车库里。木材公司找到丁某索要木材,却遭到拒绝,反被要求支付罚单金额和车辆维修费用。双方僵持不下,无奈,木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丁某赔偿木材款10万元。

一审法院依据协议中的报价金额和木材公司提供的保价单,认定木材价值为10万元,并判决丁某支付。丁某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丁某自费将货物运抵木材公司,双方就本案其他经济损失不予追究。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在认定责任时认为,丁某作为专业司机和车主,应该合理判断车辆的承载能力。在明知货物超重的情况下仍然同意承运,应当承担超重带来的不利后果。木材公司作为托运人,对车辆承载能力并不知情,不应分担损失。本案因超载引发的损失包括两部分,即罚单金额和车辆维修费用。丁某只能自行负担。

在货款金额的认定的问题上,法官认为,如果本案未能达成调解,且丁某拒绝返还木材的情况下,丁某应当赔偿木材厂与木材等价的货款。此时,木材的价值成为案件的焦点问题,木材厂对此负有举证义务,证据应当包括报价单和购买木材的发票。如果木材厂无法提供上述证据,且双方不能就货物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就只能通过鉴定确定价值,增加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诉讼费用。

法官提示,司机承运货物时,应量力而行,一定结合车辆的运输和承载能力确定承运的吨数,遵守道路管理法规关于运输的规定,同时也是维护车辆安全的必要措施。

承运过程中如果发生意外,司机一定要谨记作为承运方,负有义务将货物完好运抵目的地,切忌不顾货物的财产安全,任由情绪发泄,扩大损失。本案涉案货物幸好是木材,且在车辆发生毁损后放置于车库中。如果丁某将其搁置在马路上,发生雨淋、丢失,无疑损失更大。如果承运的货物系水果、奶制品或者海鲜等食品,还要注意保质期的期限。(记者 胡青 通讯员 刘歆鑫 时满鑫)

实习编辑 黄金铮

编辑: 马原 标签: 货物 超载 罚单 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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