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山东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考核评价导则(试行)》,要求山东各供水单位定期公布饮用水质监测结果,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供水安全。
据《导则》规定,供水企业须将所有水厂出厂水日检9项指标、月检42项指标,管网水每月2次7项检测指标、管网末梢水每月1次42项检测指标及水质综合合格率等指标将通过网站、信息公开栏或媒体及时对外公布。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对所辖供水企业的水质状况、运营水平和服务质量等进行全面检查。卫生主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一次抽检,抽检项目至少包括42项常规指标。
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基础管理、水源地保护、水厂及工艺管理、供水水质和检测机构、水质信息上报与信息公开、自动化与安保系统、设备管理、管网运行和服务、制度保障等9项。
施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办法,按规定设立保护区标志,保护区内无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有应急备用水源,应急备用水源设备维护良好,可随时启用或可以进行多水源互联互通,相互调配。
供水企业应针对当地原水水质特征污染因子变化情况进行有效监测或配备必要的自动连续检测装置设备。水厂处理工艺与水源水质相适应。
山东省位于我国东部沿海、黄河下游,黄河水是山东主要可以利用的客水资源。据山东黄河河务局统计,2012年,黄河山东段引黄供水73.3亿立方米,其中山东省内引水68亿立方米,成为近10年引水最多的一年。目前山东已有12个市的70个县(区)用上了黄河水,供水范围覆盖全省51%的土地、58%的耕地和48%的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