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推进“平安青岛”建设——刘伟毅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12月19日,平度法院对刘伟毅等19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刘伟毅有期徒刑四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其他18名被告人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以下一年以上不等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伟毅于2002年自东北来到平度,纠集一些东北籍、莱阳籍的社会闲杂人员进行暴力性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刘伟毅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李子龙、董英杰(在逃)等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刘伟毅等在平度市区先后经营红磨坊演艺厅、滚石迪厅、京坤大酒店等娱乐场所,在经营京坤大酒店过程中组织妇女卖淫,非法获利200余万元。2007年后,刘伟毅等通过实施伤害、恐吓等手段先后在平度市祝沟镇、云山镇、旧店镇、仁兆镇等地开设沙场。2009年至2010年刘伟毅在平度市云山镇河岔村经营沙场期间,强行霸占村民土地超范围开采,因村民韩春洪等30余人不愿卖地,刘伟毅指使手下人员以殴打,持刀威胁等手段,迫使村民将土地出卖。刘伟毅等在经营云山镇东高家寨、云山镇河岔村沙场中,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购买农用地大肆挖砂牟取暴利,使87.36亩农用地永久性毁坏,致 54户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刘伟毅等通过组织卖淫、强占沙场采砂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高额利润,利用违法所得为组织成员从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经费,在组织成员受到公安机关打击处理时,利用非法所得资助其潜逃,逃避打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伟毅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或者指使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共计致1人重伤,7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组织他人以招募、容留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构成组织卖淫罪;随意殴打他人,致3人轻伤,4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毁损财物,情节严重,随意驾车高速追逐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额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刘伟毅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6、切实保障民生权益——张书明等4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12月7日,平度法院对张书明等4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书明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万云学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孙建团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郭珍艳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六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书明、郭珍艳系夫妻关系。自2008年8月份至2011年12月份,上述两被告人在平度市张戈庄镇尚河头村自家中非法加工收购来的病死猪并予以销售。2008年8月份至2011年4月份,被告人万云学从张书明处购买病死猪肉予以销售。2008年8月份至2010年1月份,被告人孙建团从张书明处购买病死猪肉予以销售。2011年11月24日、2012年4月6日,平度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先后从被告人张书明家中扣押猪产品共计3469市斤,2011年11月24日经平度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鉴定,认定为病死猪产品,同年12月13日,经青岛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鉴定,认定扣押的猪内脏中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RT-PCR检测,试验结果均为阳性。上述扣押物品已由平度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另查明,2012年4月12日,平度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从被告人张书明家中扣押被告人张书明记录的销售病死猪产品的账本三本,经统计,被告人张书明、郭珍艳自2008年8月份至2011年12月份共计加工并销售病死猪产品1065369市斤,销售额5086305元;其中自2008年8月份至2011年4月份,被告人万云学明从张书明处共购买病死猪394134市斤,销售额1842576元;自2008年8月份至2010年1月份,被告人孙建团从张书明处共购买病死猪160739市斤,销售额78971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书明、郭珍艳非法加工病死猪并对外销售病死猪产品,销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受刑罚的处罚,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书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郭珍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万云学、孙建团明知是不合格产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均在五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