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山东省交通厅公布施行了《山东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和《山东省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从规范公交、出租服务行为入手,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公共出行服务。
其中,《山东省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适用于全省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和出租汽车驾驶员,规定了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和设施、驾驶员、营运、电召、安全运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
根据规范要求,今后山东省内出租车将实行错峰交接班制度,因车辆维修、人员用餐、交接班等不能载客的,使用“暂停”标志;未显示“暂停”标志的车辆,不得拒载。行驶中驾驶员禁止吸烟、进食、打手机。未经乘客同意,不可招揽他人同乘。
此外,针对市民反映比较多的“等公交要么等不来,要么一连好几辆”的问题,《山东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也明确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应根据运营要求、客流量和客流规律,按照核准的车辆数、车型,编制线路行车作业计划;驾驶员要按核定的线路、走向、班次和站点行车,不擅自越站甩客、改道行驶。
并建立举报投诉机制,设立乘客投诉接待室和服务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乘客满意度调查制度,定期组织调查,对待乘客的投诉要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乘客。(记者 王倩)
实习编辑: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