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原副市长王国群受贿案庭审现场
齐鲁网4月9日讯(记者 扈枫 通讯员 赵洪森范晓)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消息,4月9日,由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烟台市原副市长王国群受贿案在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旁听席上,聊城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代表、部分检察人员,以及媒体记者和被告人亲属等共计20余人早早等候在这里。
8时50分,三名公诉人精神抖擞、神情庄严地走上法庭,他们分别是聊城市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毕吉林,检察员李润凯、张伟。
参与该案的公诉人
毕吉林,男,35岁,2007月2月通过遴选进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一直从事公诉工作。2006年获日照市人民检察院三等功,2009年、2013年、2014年被省检察院嘉奖。
李润凯,男,31岁,现任聊城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员。2012年、2014年度被本院记三等功两次,2013年被聊城市委记三等功一次。
张伟,女,33岁,2010年考入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一直从事公诉工作。2014年被省反假货币联席工作办公室评为“全省反假货币先进个人”。
8时53分,随着主审法官一声清脆的法槌响,庭审正式开始。被告人王国群被两名法警带上法庭,他头发花白,身着运动休闲装,神情黯然。
公诉人毕吉林起身宣读起诉书
19笔犯罪事实受贿438万余元
9时整,法庭调查正式开始,公诉人毕吉林起身宣读起诉书。“被告人王国群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随着公诉人洪亮的声音在法庭回荡,王国群的受贿事实也逐渐掀开神秘的面纱,呈现在世人面前。
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1996年至2014年初,被告人王国群在担任原海阳县县长、海阳市市长、海阳市市委书记、烟台市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市政府特邀咨询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房地产项目规划审定、建设工程规划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征地补偿、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19个单位和个人送予的现金、银行卡、购物卡以及房产置换差价等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438.31822万元。
笔者注意到,起诉书的19项指控,均发生在王国群与商人之间,其中涉及工程承揽、土地、规划、房地产项目的就有15项。
庭审现场
质证、辩论主要围绕4项指控展开
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控辩双方重点围绕起诉书中的4笔犯罪事实展开质证和辩论。
王国群对起诉书指控的大部分事实供认不讳,对其收受烟台某塑钢公司总经理于某、某装饰公司股东吴某、某置业公司总经理隋某、某五金公司董事长马某钱财及自首问题上提出了辩解。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后,王国群没有为自己进行辩护,辩护人发表了5条辩护意见。认为王国群收受行贿人于某、吴某、隋某、马某钱财证据不足,没有形成完整链条;认为王国群逢年过节期间收受的现金、购物卡不应认定为受贿;认为王国群具有自首、全部退赃、认罪态度好等情节。
公诉人结合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逐一进行了针锋相对、充分而有力的质证和答辩。在公诉意见中,公诉人总结了该案的三个特点,一是王国群利用职权聚敛钱财,受贿次数多、时间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从2000年到2014年的15年间,受贿次数多达90余次。特别是其担任烟台市副市长之后,2006年春节至2009年10月三年多的时间,受贿数额就高达290多万元。二是王国群受贿犯罪手段多样化、隐蔽性强。相当一部分是请托人利用逢年过节,儿子结婚,打着节日看望领导、走访慰问的名义进行。除了直接收受财物,还以高价卖车、房屋置换等形式收取贿赂,并且还以委托理财等名义予以掩饰,犯罪手段更加多样,更加隐蔽。三是王国群为部分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王国群却利用分管烟台市城建的职务便利,多次为行贿人谋取在工程建设方面的不正当利益。商人们因为有王国群的关照,承揽了大量工程,在获得巨额利益后,向王国群奉上巨额贿赂。王国群的犯罪行为,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恶劣。
公诉人在提交大量证据、进行质证和答辩的同时,客观公正地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认为被告人具有坦白、全部退赃、认罪悔罪等从轻量刑情节。
王国群泪洒法庭
最后陈述阶段王国群泪洒法庭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王国群首先对检察机关依法文明办案、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表示感谢,并结合自己的犯罪原因和成长经历做了深刻的忏悔,陈述过程中多次失声痛哭,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在这庄严的法庭上,感谢检察官的公正、文明办案,帮我澄清了模糊认识。我出生在海岛上,家里世代打渔为生。之所以走到今天,主要是主观上放松了对自己的改造,临近退休时触犯了党纪国法,追求物质享受……如今我被永远钉在贪官的耻辱柱上,连累了家庭儿女。”说到这里,王国群几乎泣不成声,旁听席上,王国群的家人也已是泪流满面。
12时38分,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整个庭审过程中,出庭公诉人用语文明规范,讯问针对性强,举证充分,答辩有力,沉着稳定,举止得当,较好地控制了庭审的节奏,展现了公诉人的良好素质和业务水平,圆满完成了庭审任务,得到了旁听人员的一致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