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民王女士在济南金尚装饰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在“活动的最后一天”与金尚装饰签订了一份装修协议。事后,王女士称促销仍在进行。
在向装修公司提出退款请求之后,王女士得到的答复却是:“退款可以,不过要交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齐鲁网济南4月7日讯(记者 张雯婷) 不少消费者都有过这样的消费经历:对于一件商品,本来还拿不定主意要不要买,这时店员说促销临近截止,下次再买就不是这个价钱了。作为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你会不会动摇?日前,济南的王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济南金尚装饰涉嫌虚假宣传
市民“活动最后一天”签协议后悔
3月27日,面临房屋装修问题的王女士无意中遇到了一次“千载难逢的好机会”,在济南金尚装饰工作人员的引导下,王女士与金尚装饰签订了一份装修协议。
谈起这次消费经历,王女士至今还是很无奈:“当天,金尚公司的工作人员说27号是活动最后一天,还给我算了算装修费用,8万多的装修费收2万9千多块钱,我一想还是很合算的,于是便签了合约协议。”
可是让王女士气愤的是,到了28号,位于二环东路的济南金尚装饰公司还在进行所谓“促销”,“我发现并不像他们宣传的那样,活动还在进行,我打电话给金尚公司,公司也没人接我电话。”
这下,王女士觉得自己上了当,她翻出“相约3·15品质至‘尚’大型活动”的宣传单,上面明确标注着活动时间是“2015年3月9日-2015年3月27日”。记者就此向金尚的工作人员证实,得到的答复是,公司确实有这一促销活动,截止日期正是3月27日。至于27日之后是否还存在促销的事实,这名工作人员表示“不太清楚”。
久久等不到装修公司的回复,更让王女士对金尚的服务态度产生了怀疑。于是,再一次与金尚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之后,王女士提出了退款请求。
消费者欲退装修款
被要求缴20%违约金
让王女士不敢置信的是,自己在向装修公司提出退款请求之后,得到的答复却是:“退款可以,不过要交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那么,当时的装修协议中有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吗?王女士向记者出示了当时签署的名为“家庭居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预约协议书,记者看到,协约并未对“20%违约金”进行明文规定。
王女士又出示了当时的宣传册与装材料的包装袋,上面明确标注着“金尚装饰四大郑重承诺”,首当其冲就是“三天无理由退定金”这一条款。
既然标注了无理由退定金,协议中也无20%违约金的明确说明,王女士是不是就能拿回自己的钱呢?记者电话联系了金尚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是:王女士27号交的钱“不是定金而是装修首付金”,20%的违约金签约时有口头说明。
这样的解释令王女士哭笑不得,“口头说的违约金作数的话,虚假宣传的事情怎么解释?明明是装修公司虚假宣传在先,为什么经济损失反而要消费者来背?”
僵局:能换不能退
消费者数次交涉未果
见王女士执意要退款,金尚方面负责王女士装修服务的一名设计师主动提出“免设计费”,并表示愿意换用质量更有保证的地板板材,希望能够尽快给王女士的新房进行装修。
对于这一提议,王女士表示自己要慎重考虑。“27号签的协议,31日这天说好的金尚老总回来,和我的家人讨论这件事,我们都走到半路了又被告知金尚老总不在,白跑一趟。”此后,记者尝试通过设计师联系公司高层的请求遭拒,反复拨打客服电话要求与高层取得联系,都被工作人员回复“不清楚情况”,未能得到公司高层回应。
王女士认为,真正让自己担心的是金尚装饰公司的服务态度问题。“我们花钱找装修公司,不就是为了省心么,现在不光没省心,反而让人糟心了。”
之后记者数次致电金尚的这名杜姓设计师,被告知“忙,有客户在”匆匆挂断电话,不过,他也解释了当时公司不接王女士电话的原因,称没有保存王女士的电话号码,助理人员不知道是客户来电,才造成暂时“失联”。
消协:消费者注意存留证据
工商:证据属实可上门查处
记者就此事向消协进行咨询,得到的建议是:王女士应该注意保留证据,并根据既有证据向包括消协在内的有关部门进行反映,也可以联系装修行业协会,促成事件的解决。
“一般消费者在签协议的时候,都不会注意保存(证据),一旦后期出现消费纠纷,双方往往就一些细节不能达成一致。”
记者电话联系市建委装饰办,工作时间办公电话无人接听。之后,记者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2年08月15日,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人民币,登记机关为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城区分局。
于是,记者又向历城分局进行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如果消费者证据属实,那么装修公司一方就涉嫌欺诈,工商部门可按相关法规对其进行上门查处。
延伸阅读:
消费新规为消费者维权再添“武器”
3月15日起,《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正式施行。工商部门解释,《办法》共二十二条,从保障商品和服务质量、产品信息不得虚假、确保消费者知情权、惩治霸王条款和拒绝无理由退货等多个方面细化原消法条文,全方位规范建立处罚机制,为消费维权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
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等。
另外,第八条明确说明,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并超过十五日的,可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