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3月5日讯城市中的高层建筑也越来越普遍,而高层建筑带来的阳光纠纷事件也越来越多。齐鲁网记者从济南市规划局获悉,日前,新修订的《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在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国家标准:大寒当日
每户至少一个窗户累计日照达2小时
据了解,我国幅员辽阔,特别是南北纬度差别大,气候相差悬殊,不能简单地采用统一的日照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将我国按气候划分区域,制定出了适合各个地区的日照标准。济南市作为我国第二气候区大城市,其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当天,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房间获得的日照时间大于等于2小时。标准中,日照标准日为大寒日,日照计算单位为每套住宅(以“户”为单位),日照时长为2小时。
我国居住区设计规范中,采用了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冬至日是一年中日照时间最短的一天,是更为严格的日照标准日。过去,我国有关文件曾规定“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但从实施情况看多数城市冬至日前后首层有一个月至两个月无日照,因而,多数城市无法以冬至日为标准日,而只能采用大寒日为标准日。但是,老年人公寓和医院病房楼、中小学教学楼等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采用冬至日作为标准日。
现行的日照分析过程中以窗户为单位进行分析,但最终是以“户”为单位考虑日照影响并作出最终结论。也就是说,个别窗户可能不满足日照标准,但一套住宅内有一个窗户满足大寒日2小时,这套房子就达到日照标准了。
日照时长2小时是个累计值。由于城市中建筑密度越来越高,被遮挡建筑一般都有多个建筑遮挡,因而获得日照的时间往往是不连续的。同时,为保证日照的质量,居住区设计规范明确了大寒日对应的有效日照时间带是8时至16时。考虑到很短的日照时间段,日照质量不佳,且实际观测中,日影边界模糊和周围环境等因素影响,过短的日照时间段也很难判断和觉察,因此累计中去除了5分钟以下时段。
旧区新建住宅日照标准酌情降低
大寒日日照不宜低于1小时
城市中旧区相比新区土地更为紧张、情况也更为复杂,因此居住区设计规范中允许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此次日照管理规定修订中进一步明确了新区与旧区的不同标准。
新区项目中新建住宅日照时间应满足大寒日2小时,少数不满足2小时要求的,可作为居住公寓(除日照时间不达标外,其他规划指标均满足国家规范)。而旧区改造的新建住宅日照标准调低至大寒日日照1小时。旧区改造项目内新建住宅部分房屋大寒日日照时间在1小时到2小时的仍作为住宅使用,但应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注明并在规划总平面图中公示;大寒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应当作为居住公寓。
“无论新区或旧区不满足日照标准的住宅,都必须在项目现场及公示的规划总平面图中明确标注,供购房人参考。”济南市规划相关负责人强调说,作为规划部门会更负责地做好相关审批和公示,为市民选择作好参谋。
五类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根据济南市现行的分析方法中分析范围按照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75米范围内确定其他遮挡建筑。五类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分别是临时建筑、擅自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低层简易住宅及村民居民自建住房、道路、河道两侧部分建筑。
在日照分析范围内,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申报项目周边不仅要考虑现状建筑还要兼顾到未来规划建设情况。尚无规划方案的地块其未来的建设可能对现状建筑产生遮挡,或者有日照要求并且位于其他建筑的日照范围内,也应纳入计算范围,并根据规划条件对未建设地块进行日照计算。
“阳光侵权”应达成补偿协议
近年来,有不少市民反映自家的光照本来不错,新建的楼房减少了我家的光照,这算不算“阳光侵权”?规划审批中的原则是新建住宅不应使相邻住宅的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此次修订中新增了这部分的条款,简单讲分两种情况:如果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满足大寒日2小时要求的,叠加新建项目日照影响后,仍应满足大寒日2小时;如果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本不满足大寒日2小时,叠加新建项目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
也就是说,如果您的房子原来满足日照标准,现在虽然日照时间减少了但仍满足日照标准就不构成“阳光侵权”,因为原有日照时间不等同于日照标准;但是如果您的房子原来就不满足日照标准,原有日照时间一分也不能再少了,否则就真的构成“阳光侵权”了。一旦出现“阳光侵权”, 建设单位应该与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达成补偿协议。补偿协议也是规划审批的要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