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王女士说自己的公积金被取走,记者到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视频截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称,经查并无王女士的信息。(视频截图)
王女士提请的仲裁申请裁决,因个人工作无法被证实,因此不予支持。(视频截图)
经查,王女士的公积金已经于2002年被单位以辞职为由取走。(视频截图)
齐鲁网3月2日讯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这些作为公民的基本社会保险,属于公民个人的财产。然而,淄博王女士2014年到了退休年龄,她到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自己的公积金时却发现,公积金账号已经被注销,里面的钱也已经被取走。
个人工作无证明 退休手续难办理
王女士告诉记者,她从1980年开始在当时名字还叫“淄博市邮电局”的地方工作,工作期间一直由单位正常缴纳五险一金。早在1995年的时候,王女士跟她所在单位淄博市邮电局签订了一份长达十年的工作合同。因家中有事,王女士2001年3月请假,于2002年10月回到单位,但当时原有的岗位已经没有了她的位置,而单位也没有给她安排新的岗位。此后她几次找到单位领导,始终得不到答复。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王女士原先工作的单位——淄博市邮电局进行了清盘改组,领导几次更换。
2014年,王女士到了退休年龄。王女士认为,本人并没跟单位解除合同,她的劳动关系依然在淄博市邮政局,自己的五险一金以及退休手续都应在淄博市邮局进行办理。然而邮政局却以已经与王女士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办理任何手续。
对此,王女士自己也找过仲裁部门,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王女士的劳动关系是否归属淄博市邮政局做出如下裁决: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自2005年9月30日后申请人王女士与被申请人淄博市邮政局应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由于王女士没有办法提供能证明其继续在淄博市邮政局处正常劳动的事实依据,所以王女士的申请不予支持。
住房公积金账号被注销 钱被取走
王女士到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自己的公积金时发现,公积金账号已经被注销,里面的钱也已经被取走。对此,记者也到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住房公积金网络平台上不仅查不到王女士的缴费记录,而且连账户都没有开。与此同时,王女士发现其所拥有的一些股票和保险金也不知去向。
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说,在2005年之前,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由单位代领,没有个人业务。而据律师介绍,单位为员工代理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用人单位在取得劳动者的书面授权后,并且取得劳动者的身份证原件,才可以完成提取。
采访中王女士说,关于必须要用到本人身份证才能取走公积金,当初按照单位规定,员工的身份证都要放在单位,方便财务管理账务。至于单位怎么取走公积金她根本不知情,更不用说授权一事。
随后,记者在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提供的公积金支取申请表上看到,王女士的住房公积金在2002年10月16日被取走。支取原因一栏标注为“辞职”,然而单位审核意见和负责人签字一栏却仅仅加盖了“淄博市邮政局财务专用章”,并没有任何人的签字。
王女士联系了单位的律师了解到,自己的公积金账号是单位在2005年注销的。
专家:用人单位应返还并赔偿相关损失
这笔钱究竟去了哪?当王女士向淄博市邮政局工作人员出示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提供的支取申请表的时候,工作人员给出了这样的答复,“很准确的说,这笔钱进了邮政局了,这个不用含糊了”。
随后邮政局财务科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会对2002年王女士住房公积金的去向进行调查,但是还要等上一段时间才能出结果。
虽然邮政局答应调查此事,但是王女士对此事还是提出了质疑。邮政局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提供的证据,证明王女士是在2005年自动解除劳动合同,但为什么早在2002年的时候住房公积金却被人以辞职的理由取走呢?
对此,淄博市邮政局王局长解释,单位一些员工因某原因不来上班,旷工七天,单位就会进行开除处理。但对于提前取走公积金的事情,王局长并没有给出明确解释。
记者咨询律师得知,对于此部分钱,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返还。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像利息损失,用人单位应当一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