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枣庄市市中区赵某冒用有限公司名义从事网络经营案
2014年5月4日,枣庄市工商局市中分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赵某在自己网站上对从事的网站建设、制作、推广等业务进行了宣传。执法人员通过网站备案信息查询,该网站备案单位为:枣庄宏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经查询,发现该公司未进行登记,涉嫌冒用有限公司名义从事经营。
经查,当事人自2012年5月份开始,在未经工商机关依法登记的情况下,提供虚假材料,对上述网站进行了备案,并以“枣庄宏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网站制作经营活动。
枣庄市工商局市中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之规定,构成了冒用有限公司名义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10000元。
6、海阳市由某在拉手网、美团网、窝窝团
网站团购宣传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4年6月12日,海阳市工商局接到举报,称某火锅店冒用“澳门豆捞”商标在团购网站中进行宣传。该局随即对该店进行网络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在团购网站上的宣传中使用了与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澳门豆捞”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图案,涉嫌商标侵权。
经查,当事人由某于2013年10月30日注册了海阳市津禾丰豆捞食府,从事火锅店经营,当事人在拉手网、美团网、窝窝团网站团购宣传中,使用与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澳门豆捞”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图案。“澳门豆捞”由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注册,但海阳津禾丰豆捞食府没有停止使用“澳门豆捞”进行宣传。至被查获时,当事人自3月21日以来经营额共计41725元。海阳市工商局于2014年7月7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交证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澳门豆捞”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授权使用的证明,当事人提供不出。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称从未许可或授权当事人使用该商标。
海阳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000元。
7、威海九珍果贸易有限公司天猫网店
“九珍果食品专营店”虚假宣传案
2014年5月12日,威海市文登区工商局接消费者举报反映:威海九珍果贸易有限公司在其天猫网上“九珍果食品专营店”网页商品描述中,将销售的贝佳思威海特产海鲜零食孜然软烤鱿鱼足片、贝佳思软烤风琴鱿鱼手撕鱿鱼丝宣称为有机食品,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威海市文登区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天猫网上“九珍果食品专营店”进行了检查,并到九珍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及仓库进行了现场核查。
经查,威海九珍果贸易有限公司自2014年3月下旬到4月8日期间,通过在天猫网上开设的“九珍果食品专营店”销售贝佳思威海特产海鲜零食孜然软烤鱿鱼足片200g和贝佳思软烤风琴鱿鱼手撕鱿鱼丝200g真空小包装两种鱿鱼食品时,其网页的商品详情介绍中将没有取得有机食品认证的食品宣传为有机食品,经查系虚假宣传行为。
威海市文登区工商局认为,威海九珍果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利用网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考虑到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识到自身错误,在立案前主动删除虚假宣传内容,防止危害结果扩大,赔偿消费者,违法经营时间较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对当事人的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8、荣成市李某利用网络无照开展劳务信息咨询服务案
2014年3月25日,荣城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李某涉嫌利用网络无照开展劳务信息咨询服务。
经查,当事人李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4年2月23日开始从事劳务信息咨询服务经营,并于2014年2月20日开始在互联网上发布招工信息。至被查获时,当事人非法获利1000元。
荣城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劳务咨询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该局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罚款 500元。
9、费县公某淘宝网店“小优优折扣店”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案
费县工商局于2014年5月5日接举报称:举报人从当事人公某开办的淘宝网店“小优优折扣店”购买的嘉科插排属于2010年6月1日起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当事人涉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公某于2011年开始以其家属李某的名义在淘宝网开设名为“爱优生活”的网店,从事网络商品销售经营,后又变更为“小优优折扣店”。当事人于2013年10月份,通过淘宝网上的“阿里巴巴批发市场”从一个会员经销商处购进“嘉科插排”10个,并于2014年4月2日销售给举报人。当事人销售的嘉科牌插排产品执行标准为GB1002-1996及GB2099.1-1996,不符合GB2099.3-2008的规定,属于2010年6月1日起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该涉案商品10个,非法获利71.8元。
费县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71.8元,罚款138.8元。
10、郓城县凌海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公开营业执照登载信息案
2014年8月31日,郓城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网上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郓城县凌海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未在其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遂责令其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9月11日,该局执法人员在网上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在其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郓城县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公开营业执照登载信息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