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民在购买商品房时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今后可能大大减少——记者7月7日从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获悉,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全市在建在售商品房的售楼处公示内容进行标准化管理,以确保购房者放心购房和买到放心房。
济南市规定,全市在建在售商品房的售楼处公示内容必须包括项目情况、企业情况、相关证件、明码标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示内容和用于本项目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模板、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五个部分。
其中,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名称、占地面积、规划面积、开工时间、拟竣工时间、项目性质、总栋数、基础设施配套情况等。企业简介,包括企业成立时间、资质等级、注册资本、法人代表、销售负责人、企业信用等级、销售电话。相关证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等。
其他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应公示的内容,包括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表,济南市商品房预(销)售明码标价基础信息公示牌(表),济南市商品住房预(销)售明码标价牌(表),济南市商品房(住房除外)预(销)售明码标价牌(表),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是否抵押等房屋权利信息,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监管资金账号,购房特别提示以及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等。
按照要求,上述信息公示期应自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完毕止。在公示的形式上,一般应采用信息公示牌或告知栏形式进行公示。对于合同类信息,有关附件、附图可采用展台形式进行公示。公示的证件中有副本的直接张挂副本,无副本的公示1:1彩色扫描打印件,公示的销售信息必须与网签信息一致,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模板应与本项目实际签约的合同内容一致。
为确保信息公示标准化管理落到实处,济南市特别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现)售审批手续时,应将现场公示信息的电子照片,连同预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公示形式及内容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查看。对不符合要求的,将暂缓办理预(现)售审批手续。
来源:大众网 编辑: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