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搬迁的主动权、选择权还给群众,非常值得肯定。但政府还应继续探索“想搬迁”的那部分民意如何应对处置?在政策法规、舆论导向和信访应诉等方面,建立一套有效的应对机制。
成都市锦江区区委书记周思源:让民意比例决定拆迁走向
成都市锦江区区委书记 周思源
旧城改造根本目的是惠民和发展,那么,工作的根本标准就应该是群众赞不赞成、满不满意;该让群众作主的,就真正放手,以民意比例决定拆迁的走向、结果
在旧城改造中,拆迁往往成为引发社会矛盾乃至恶性事件的“导火索”,政府也常常陷入“办好事、生矛盾”的尴尬之中。
“症结”何在?我觉得,是代民作主的习惯思维造成这一尴尬局面。
以往,我们习惯了代民作主的思维方式,按照政府规划、设想,划个“红线”,做个方案,发个公告,就启动实施拆迁。这种“先结婚、后恋爱”的运作模式,往往让群众感到自己作为房屋业主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从而产生排斥以至于抵触。“开弓没有回头箭”,拆迁一旦启动,项目也就驶上了单向道,推进遇阻,要么抬高补偿标准,损害补偿公平和政府公信;要么采取强制手段,引发矛盾、纠纷。
有没有一条路,能够让拆迁得到群众的自发支持,从而和谐有序推进?
旧城改造根本目的是惠民和发展,那么,工作的根本标准就应该是群众赞不赞成、满不满意,该给的补偿充分给够,该让群众作主的,就真正放手,由代民作主应该变为让民作主。
基于这种认识,从2008年开始我们尝试推行变“征询民意、模拟签约”在先,启动实施在后,以民意比例决定拆迁的走向、结果,群众自愿签约达不到约定比例,则尊重民意,终止拆迁。
按照这一理念和模式,我们实施的模拟拆迁项目基本都做到了无一户超标准补偿、无一户强拆、无一例不稳定事件。群众也由以往“要我拆”的消极抵触,转到“我要拆”的积极支持。(记者梁小琴 整理;马国英绘图)
不能以“多数”名义“侵权”
对一个城市来讲,拆迁可能会被列入“旧城改造”的范畴;而具体到一个家庭,拆掉的可能就是他们大半辈子的心血,不可等闲视之。
长期以来,个人对合法房产的处分权,往往淹没在改善居住环境、改善居民生活的整体呼声中。而一些开发商往往假“整体利益”之名,行强拆之实。
成都锦江区在棚户区拆迁中推行的“意愿调查—模拟拆迁—项目实施”的循序渐进模式,虽然依然是由政府主导,但毕竟是把选择权交给了业主。有一点要明确,让业主决定是否拆迁,并非把所谓的“主动权”交给他们,这原本就是他们该有的权利。
“在规定时间内,群众接受补偿安置方案签约率不达到100%,则终止拆迁”,这个100%,不应视为集体决定原则,而应理解为“每一个业主都有维护自己合法房产不被强拆的权利”。即使99%的人都希望拆迁,1%的少数人的此种权利仍然要得到保障。
每个人都有改善自己生活的权利,但前提是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同等权利。多数决定的民主原则,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不能简单适用。
事实上,100%的签约率要求,也不一定会“绑定”所有人。能否达到100%,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的实施范围,除了物理上的限定(比如同一栋居民楼)无法回避外,其他问题未必都不可调整。
因此,仅有简单的退出机制还远远不够,希望改善居住条件的那部分民意,也应该得到有效回应。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