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促进零售商与供应商平等合作、共同发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
《办法》共26条,对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不公平交易、损害对方合法权益,限制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的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法》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公平交易规则,其实施有利于构建公平、公正的零供关系,维护零售商、供应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零售业和谐发展。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
公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
【发布文号】2006年第17号令
【发布日期】2006-10-13
【实施日期】2006-11-15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七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
来源:商务部网站 编辑:许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