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在谈判中承诺的只是一种市场准入机会,而非实际采购义务。如小麦,我国入世后第一年的关税配额量是730万吨,这个数字用的是我国1995年—1997年的平均进口量,实际是否进口和进口多少,要取决于我们国内市场的实际需求和商业条件。还有,在某些服务领域承诺“允许”外资企业从事一定范围的业务,但“允许”不等于不要审批,不等于没有条件,不等于没有管理。比如对外资银行在华开展业务包括设立分支机构等,必须要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再如同意每年允许进口20部分账电影,不是一定要进口那么多,20部只是最高限。具体进口多少还要经过审批,按照国内的法规审查影片内容。此外,还要看市场有无需求。关于在增值电信和寻呼等行业的外资股份比例,我方同意在加入后2年允许外资比例可达到50%。这一股比只是我们批准的最高限,而不是每个外资企业的外资比例都要达到50%。
在多边谈判中,中方通过不懈努力,使多边谈判的最终结果与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与WTO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与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的承受能力相一致,最大限度地做到了在不违背国际惯例的前提下对我有利。如在农业扶持政策上,中方据理力争,直至今年6月才与WTO成员达成共识,同意我补贴允许水平为8.5%。这一结果为我国政府今后增加扶持农业发展保留了较大的政策空间。又如按照WTO规定,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施的纺织品配额限制在2005年之前取消,一些西方国家为保护自己的纺织工业,在谈判中要求2005年后继续对我纺织品实行配额限制直到2009年。对此,我坚决予以拒绝,使对方最终被迫同意2005年之前取消配额。纺织品谈判的结果,为入世后我国纺织品获得更大的国际市场份额创造了重要的利好因素。
既是谈判,双方必定有得有失,天下找不到免费午餐。在取得长远好处的同时,也要按照WTO规则承担相应义务。这不能视为简单的让步,遵循规则是每一个负责任的国家的义务。倘若要说让步,那加入WTO的所有成员都曾作出了让步。让步是为了进步,我们对国际社会的开放,换来的将是国际社会对我们的更大开放。中国入世作出了两项庄严承诺:承诺遵守国际规则办事,承诺逐步开放市场,这不但有助于消除“中国威胁论”,为对外开放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也有助于增加国外投资者的信心,不断完善投资环境,使中国经济成为世界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三章:怎么看入世的利弊?
中国入世是利是弊?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抑或利弊参半?
15年来,围绕着谈判,类似的疑惑和争议始终持续不休。最典型的有两种观点,一种是盲目悲观,认为入世等于立即全面开放市场,等于实行完全的市场经济,大量外国产品、服务长驱直入,将给我国经济带来强大的冲击,似乎入世就要大难临头;另一种则盲目乐观,认为入世之日即中国完成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任务之时,是中国坐享全球多边贸易投资利益之时,出口、就业、GDP等马上会大幅增加,似乎入世就是黄金万两。
客观地讲,上述观点都有一定的片面性。对于入世的利弊得失,我们应该用全面、发展、辩证的眼光来看待,站在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参与全球化的全局和战略高度来分析。既要看单个产业,又要看整个产业;既要看当前,又要看长远。
毋庸讳言,经过20多年的探索,我国已初步建构起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但要完成体制的根本性转变,使之逐渐充实、完善、成熟,还需在更深的层面和更广的领域进行开拓创新。另外,中国社会经济已经迈上一个新台阶,我们怎样去寻找和创造未来的新增长点、新消费亮点、新就业岗位?经济全球化浪潮澎湃而至,我们怎样乘势前行,趋利避害?新一轮多边谈判启动在即,我们怎样置身其间并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出消除南北差距的强音?
入世,是我们解答这些难题的重要渠道。WTO规则的“内核”是尽可能地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入世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垄断,促使全国尽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加速国民经济市场化进程,强化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入世后我们将获取进军国际市场的入门券,也要履行中方在谈判中所承诺的关税减让、市场准入、非歧视原则等义务。这样,我国企业将有更多机会走出去开拓市场,从事贸易和投资,同时也将把更多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引进来,特别是开展与跨国公司的深入合作。我们承诺遵守WTO规则,意味着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方式要按市场经济的牌理出牌,这必然会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促进宏观调控体系的完备,促进有关法律体系的健全,从而最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法律体制的确立。此外,入世还有利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有利于新型收入分配机制、新型就业格局的形成,有利于中国消费者在降低关税、开放市场中得到更多的实惠,有利于中国企业利用稳定、透明、可预见的多边贸易机制更好地保护和壮大自己,有利于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在全球经济事务中为发展中国家谋取更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