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记者从沈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获悉,从2013年7月1日起,公安部授权辽宁等11个省、自治区公安机关为在大陆的台湾居民补发、换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台胞证)。
此前,由于没有受理权限,来沈的台湾居民台胞证丢失、损坏或者证件到期,只能前往福建等省办理补换发手续,或者办理3个月1次有效的台胞证在沈短期停留或者出境。授权后,如果台胞证丢失、损坏或者证件到期,台湾居民可持报失证明或者台胞证直接到沈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补换发手续。
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每证250元人民币;补办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每证500元人民币;办理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100元人民币,一年(含)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100元人民币。(记者 张彤彤)
实习编辑 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