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直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
自有资金一次性付款购买商品房后,只要缴纳了契税,就可以提取公积金了。这对省直公积金缴存职工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
昨日,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调整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的通知》,规定以自有资金一次性付款购买商品住房,取消原房证办结后可提取公积金的规定,调整为发生购房行为并缴纳契税后,可首次提取公积金;在房证办结后,可再次提取公积金(已达到规定提取额度除外),同时取消原提取公积金房证需在1年期内的时限规定,取消原婚前购房及拆迁补偿后购房提取公积金等相关限制规定。
贷款购房的公积金缴存人,缴存公积金1年以上,且所在单位不欠缴公积金,住房贷款放款后,即可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还款期间再次提取公积金,提取金额可以累计计算,不必每年办理提取手续(主贷款人为非省直公积金缴存人的按原规定执行)。
一次性付款购房、偿还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的额度,也作出相应调整。缴存人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个人账户封存后,即可销户提取本人公积金,取消原封存期1年的规定。省直公积金方面表示,规定从6月8日起执行,具体事项,请向省公积金网站、客服电话或经办专柜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