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幼女发生性关系 被认定强奸
案情
张某和不满14周岁的王某通过网络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3年12月,张某将王某带到海城家中,多次发生性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明知王某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鉴于张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自愿认罪且能取得对方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评析
我国刑法对幼女的身心健康进行特殊保护,一般情况下,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不宜适用缓刑。但法院从挽救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考虑张某缺乏法律知识,主观恶性较小,未采用暴力手段等情况,对其适用缓刑。
两学生抢手机 危险性大没判缓刑
案情
2013年8月,在锦州一家银行附近,陈某从后方搂住被害人李某脖子,告知杨某上前抢李某手机,但杨某没有抢下来,陈某将李某手机抢走,二人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1600元。第二天陈某销赃时被抓,并协助抓获杨某。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杨某构成抢劫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
评析
陈某、杨某案发时都是在校学生,文化基础薄弱,法律意识淡薄。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意见载明,二人因人身危险性大等因素,不宜适用非监禁刑,其辩护人也未能提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证据,法院最终对二人适用监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