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条例(草案)》规定
公共体育设施每天至少开放10小时
(记者肖春苹)奥体中心体育场、铁西体育场、市级全民健身中心……随着一大批标准化、现代化公共体育设施陆续建成并投入使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已提上日程。6月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沈阳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条例(草案)》,规定公共体育设施每天开放时间不得低于10小时,管理单位可适当收取成本费用,对老年人、儿童、学生、残疾人要免费或优惠。
住宅区缺配套逐步补建
《条例(草案)》规定,市和区、县政府在新建、改建、扩建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沿河风光带等公共场所时,应结合实际条件配建全民健身路径、健身步道、登山道、自行车道等;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相应的公共体育设施,已建的居民住宅区配套公共体育设施不足的要逐步补建。
公共体育设施全年开放
除赛事、维修、保养以外,公共体育设施要全年向公众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能低于10小时,因气候以及安全因素关闭的除外。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体育设施应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适当收取设施管理费用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但对儿童、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在规定时间免费开放或者优惠开放。在全民健身月期间要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其他体育运动场所和具备徒步走、登山等健身活动条件的旅游景区在全民健身月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者免费开放。
实习编辑 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