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记者从省总工会了解到,省政府日前发布《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作为工资协商时的参考因素,是《规定》的一个亮点。
《规定》指出,企业方有义务向职工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意向,职工方有权向企业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意向,协商意向通过企业基层工会提出,尚未建立企业基层工会的,选出代表提出;接受协商意向方应当自收到意向书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职工方代表由企业工会推荐或民主选出;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生效,有效期为1年至3年。
按照《规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应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年度和月平均工资水平,福利和调整幅度及调整办法,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等分配办法,加班加点工资基数标准,工资支付办法和时间等事项。
协商应参考的因素包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人工成本水平,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及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规定》指出,协商代表在任期内,非法定理由,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等待遇,不得在晋级、晋职等方面予以限制。对于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政府部门将按企业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在案,向社会公布。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参照本规定执行。
来源:辽宁日报 编辑:许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