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自1997年7月1日起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除外交事务和防务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基本法》亦确定香港特区实行以行政为主导、司法独立、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的政治体制。
一、行政长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在本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为5年,可连任一次。行政长官既对特别行政区负责,也对中央政府负责。
二、行政会议
行政会议负责就重要决策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行政会议各成员以个人身份提出意见,但行政会议所有的决议均属集体决议。
三、行政体制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施政和行政工作,由政府总部内12个决策局,以及61个部门和机构执行。在各决策局、部门和机构工作的大部分人员均为公务员。政府于2002年起实施主要官员的政治委任制度。在此制度下,3位司长(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和律政司司长)和各局局长为政治任命官员,就辖下事宜承担政治责任;2008年增设副局长和政治助理两层政治委任职位,协助司长和局长处理政治工作。
四、立法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特区的立法机关,负责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案;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等。立法会全部60位议员通过选举产生,任期为4年,由在外国没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其中五分之一成员可以是非中国籍或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目前立法会有60名议员,全部由选举产生。2012年立法会议席数目将增至70席。
五、法律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扎根于法治和司法独立的基础上,以普通法为根基。在这个原则下,香港的司法机关保持独立,不受制于行政和立法机关。无论纠纷是涉及个人、法人团体还是政府,法庭都会独立作出裁决,并对法律拥有解释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终审法院是香港特区的最高上诉法院,以首席法官为首,成员包括3位常任法官、3位非常任香港法官和11位来自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非常任法官。
六、区域组织
香港共划分为18个区,各设区议会,就所属地区的政策推行事宜提供意见。区议会的大部分议员均透过选举产生,其余分别是当然议员(新界乡事务委员会主席)及委任议员。
来源:人民网 编辑: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