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苏州市建国以来首个集劳模评选、待遇、管理于一体的比较系统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办法实施后,对于劳模的奖励和待遇将有所提高和增加,其中一次性金额奖励及对低收入劳模的补助(补差)在全省属于首创。
该《办法》共分设六个部分:总则、评选和表彰、奖励和待遇、日常管理、撤销荣誉称号和附则,共21条。朱会长指出评选劳模是劳模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劳模质量的关键。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江苏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要求,由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各级各类劳模的评选表彰工作。
相比之前,该《办法》新增的待遇有:获得全国和省劳动模范称号的(指2014年以后新获评的人员),在表彰机构已予奖励的基础上,地方政府按国家和省奖励金额的50%再次增加一次性励 ;对低收入劳动模范的补助(补差);劳动模范凭证免费乘坐轨道交通和公交车。
据悉,该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32条和1992年省政府令第33号《江苏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41号修订),同时参考了无锡市、杭州市等地的相关规定,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个案访谈等方式,征求市人大、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界人士的意见,在调研的基础上,历时半年最终形成。
(通讯员 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