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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10月起正式启动“营改增”试点

2012-09-29 14:46:07 来源:中国日报江苏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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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从江苏省政府发布会获悉,10月起江苏省将正式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省“营改增”工作相关负责人表示,前期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

今年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2年9月1日起至年底,“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江苏等8个省市。7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江苏省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试点。为做好江苏“营改增”试点准备工作,省政府成立了“营改增”工作领导小组并在省财政厅设立了办公室,召开了全省“营改增”试点工作会议,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相关配套文件,各级财税部门对试点纳税人进行了政策、业务培训辅导,对征管系统进行了改造升级等准备工作,确定了“今年10月顺利开票、11月正常申报”的目标。截至9月23日,已有10.84万户纳税人经国税部门确认纳入试点范围,其中一般纳税人1.71万户,小规模纳税人9.13万户。

据江苏省财政厅副厅长、省“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黄晓平介绍,江苏省将实行的试点方案安排如下:

(一)自2012年10月1日起,在江苏省交通运输业(适用税率11%)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除有形动产租赁适用税率为17%外,其余适用税率为6%)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上述项目以下简称“应税服务”);

(二)试点纳税人将按照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划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不含税销售收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不含税销售收入乘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提供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提供动漫开发服务的动漫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四)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对现行规定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按照不同情况作了保留,有关具体内容在相关政策文件中作了规定;

(六)对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减免税政策,继续予以增值税免征或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从事融资租赁、管道运输的试点纳税人,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七)对江苏省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实行零税率,对在境外提供的工程勘察勘探、会议展览、仓储等若干服务项目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记者 郭君)

编辑: 张少虎 标签: 江苏 营业税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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