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为了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回应群众期待,长春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长春市人民政府制定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并于2013年12月9日起在全市施行。
长春市政府副秘书长邹德东表示,物业管理是关系群众居住质量的大事,也是近年来矛盾比较集中的领域。加强物业管理,是政府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职能。为了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回应群众期待,长春市人民政府制定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并于2013年12月9日起在全市施行。
据调查,长春市物业管理投诉量的68%是由开发商遗留问题引发的。大多数开发商在把小区物业服务委托给物业企业的同时,也将原本应由开发企业解决的诸如变更规划、房屋质量问题、物业权属不清、公共配套设施设备不完善、不切实际的超值服务承诺等一系列问题遗留下来。
《指导意见》中提出,在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由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交接,解决了后遗症问题。
《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长春市物业管理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