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吉林省气象局副局长李振声作主旨发布并介绍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等有关情况。
据了解,2013年9月27日,吉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继《吉林省气象条例》之后颁布的第二部省级地方气象法规,也是一部专门的气象灾害防御方面的综合性地方法规。
吉林省气象局副局长李振声表示,颁布实施《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需要,是有效组织全社会的力量依法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重要措施,这对于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减少气象灾害带来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问及《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与《国家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相比较,增加了气象灾害种类,是如何考虑时,吉林省气象局副局长叶青表示,《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规定的气象灾害种类,在《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吉林省的特点,增加了沙尘(霾、扬沙、浮尘、沙尘暴)、严寒和低温冷害。这三类灾害在吉林省多发且影响较大。增加这三类气象灾害的种类,将其纳入气象灾害防御的法规中,便于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有针对性地采取防御措施,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记者 刘晓)
实习编辑:许继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