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吉林省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新闻发布会。省民政厅副厅长王桂敏介绍了我省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有关情况。
根据临时救助的标准,按照长春市城区城乡低保标准每月435元计算,获得临时救助个人将最高可领6个月临时救助金2610元。
关键词:申请条件
个人申请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据王桂敏介绍,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家庭对象有四类,包括急难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困境低保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急难型困难家庭”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指因医疗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低收入家庭;“困境低保家庭”指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其他困难家庭”指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具体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个人对象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二是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三是基本生活陷入困境。
关键词:审批程序
由乡镇(街道)受理申请
临时救助申请包括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对具有当地户籍及非当地户籍持有当地暂住证或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街道)受理。对非当地户籍、未办理当地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当地乡镇(街道)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市辖区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街道)应当协助申请人向所属市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一般程序由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审核、民主评议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街道)直接审批,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或相关救助管理机构应启动紧急程序,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关键词:救助方式
必要时可直接发现金
临时救助有三种方式:即发放救助金、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三种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综合使用,具体要根据困难对象的实际需要。
发放救助金是临时救助的基本方式,一般要求通过代发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确有必要的,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
实物救助是临时救助的辅助方式。对确有需要的救助对象,可以适度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或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转介服务是临时救助的补充方式。主要针对资金救助、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对象。一般分两个层面:一是救助制度之间的转介,对符合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二是政府救助向慈善救助转介,对所有救助制度都发挥了作用,仍不能有效解决困难的个案,及时转介给有救助意愿的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
关键词:救助标准
最多可领6个月临时救助金
临时救助标准由市和县(市)政府确定、公开发布并适时调整。对于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的临时救助标准,采取不同方式予以确定。
一般情况,每个人的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当期城市低保标准×相应月数。“相应月数”最少为1个月,最多为6个月。“之所以这样确定,主要考虑临时救助属于基本生活救助,其救助水平要与最低生活保障相衔接。”王桂敏说。
记者查询了解到,按照长春市最新公布的城区城乡低保标准每月435元计算,获得临时救助个人可获得435-2610元不等的救助金。
另外,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县级政府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相关救助职能部门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共同会商确定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焦点问题:
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答: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交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授权核查书》;遭遇困难情况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或居住证等身份情况证明;收入、财产情况证明;赡(扶、抚)养义务关联人收入、财产情况证明;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具体由各地在出台配套政策时予以明确。
救助对象的困难都能“兜底”救助么?
答:临时救助是有一定范围的,是对那些现有社会救助制度无法覆盖或覆盖后基本生活仍有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其“兜底”作用主要体现在救助基本生活上。
需要特别强调四点:第一,临时救助属于生活救助,保障的是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第二,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第三,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要按照原有政策规定执行。第四,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市、县级政府相关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如何确保临时救助实施的公平公正?
答:对临时救助申请要组织民主评议,并张榜公示5日;要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加大临时救助政策宣传普及力度。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同时,全面实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确需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健全发放制度,明确发放责任,规范发放手续;对发放的衣物、食品和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并要建立实物发放统计台账,安排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和发放。(记者 李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