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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发布侵权案例 去年这些事儿让消费者挺烦心

2015-03-11 10:01:05 来源:东亚经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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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足底按摩,结果遭遇人身伤害;想买“三人位”沙发,结果送来“两人位”……去年哪些事件让消费者烦心?10日,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发布了2014年侵权案例。

【案例1】商品没中文说明不知该咋用

长春市消协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赛得广场的韩国精品生活馆花3066元购买了黄麦馨咖啡、肯迪醒解酒、染发剂等一些进口商品送给朋友。

当时店主一再声称,这些商品绝对是原装进口的。但有朋友质疑,进口商品是假货,外包装上没有中文标识不知如何使用。

该消费者认为商家有欺诈行为,要求赔礼道歉、退货,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有关规定“退一赔十”进行赔偿。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没有中文说明的进口商品不得销售,应给与退款,并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但是没有证据证明这些产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无法得到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案例2】足底按摩引来人身侮辱伤害

长春消费者某女士委托人投诉:2014年5月1日在南关区某足疗店办理了800元人民币预存卡,8月25日在消费过程中受到足疗按摩师对其人身侮辱伤害,使消费者身心受损,当时报案。受害人要求对方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点评】《消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依据上述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精神损失。经调解,商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退卡费500元。

【案例3】购儿童家具钱交了货未给送

2014年6月初,计先生在月星家居广场“星动时光”展位看中了一套儿童家具,并交了订金500元。3天后按展位服务人员要求交了全款,共计6400元。

当时,因服务员说二楼没有收款台,可由其代去别的楼层款台交款,于是计先生就将尾款5900元让其代交,并约定2014年8月7日送货。但送货日期到期,店主始终联系不上,而且展位撤展,人员无法找到。商场不认同在月星家居商品交易事实,拒绝承担责任。

【点评】按照《消法》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因此,月星家居广场应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4】买三人位沙发变成两人位

2014年4月5日,张女士花4.8万元在家居购物广场购买了一套路易世家沙发,沙发送到家安装后发现该沙发是只能坐两人位,而订购的票据上明确标明为三人位。

张女士要求商家更换遭拒绝。在消协支持下告上法庭,获赔4.8万元,由商家承担诉讼费用。

【点评】《消法》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所以,家居广场应该规定给予换货或者退货,并承担相关费用。

【案例5】保价货物部分损坏不全额赔

消费者姚先生于2014年9月通过德邦物流邮寄价值17800元的物品,办理保价10000元。

到货后发现物品有损,姚先生要求按照保价额度赔偿10000元,但德邦物流只同意赔偿4000元。

经消协调解,德邦物流同意赔偿消费者5000元,并且将受损物品返还给消费者。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保价的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实际损失予以赔偿”的规定,消费者的保价邮寄的物品并没有丢失或者全部损毁,而是部分物品有损,所以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实际损失要求赔偿。

【案例6】“消炎药水”成“毒水”

鹿乡镇蔡家王女士脖子上长了一个粉瘤,2014年2月,经东升保健品咨询服务公司服务人员介绍,共花费200元购买消炎药水“筋络速通”,但涂抹后粉瘤发炎,经医院治疗发现,王女士所购药水并不是治疗粉瘤的,王女士要求商家赔偿诊治医药费,商家只给付第一次诊治所花费600元医药费,不管后续治疗等费用。经消协协调,给王女士返还药款200元,后续治疗费用300元,共计赔偿1100元。

【点评】《消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能、用途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此外,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案例7】前后没几天车位价格差1万

消费者赵先生投诉称,2013年9月在净月某楼盘购买了一套住宅,2014年2月,兄妹二人去该楼盘售楼处想购买两个车位。当时接待的业务员为他们挑选最好的车位最高单价为19万元,扣除掉推广活动费,实际最高单价为18万元。两人想考察车位,但该业务员说春节期间地库还在封闭。

2月20日,购买者之一去认购车位,另一接待员推荐中档车位价格涨到20万元实际价格涨到19万。

【点评】《消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价格法》第三条规定,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8】新买的手机通讯录有电话号

消费者邵女士投诉称,2014年8月10日购买了一部三星S5手机,回到家中后,发现手机通讯录中存有一个电话号,并且留有微信的登录号码,消费者认为商家有欺诈行为投诉到消协,经调解,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更换一台新手机,再赔偿消费者2倍所购手机价款1万余元。

【点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者无法证明手机是新品,涉嫌以旧充新。经营者属于欺诈行为。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记者 赵宇 庄严 崔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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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带搓泥宝去浴池

咋还收搓泥宝的钱?

3月7日,长春75岁的黄老汉到欧风花园小区南门附近的“众隆洗浴汗蒸”洗澡,可在洗澡时的遭遇却让黄老汉心里不太痛快。

老汉:自己拿搓泥宝不应收搓泥宝钱

3月10日,记者见到黄老汉,黄老汉说,当天他到家附近的这家浴池洗澡,门票是10元,搓澡是10元,用搓泥宝搓是10元,搓泥宝是一种搓澡用品,搓澡时涂抹在身上可以搓得更干净。

这家浴池黄老汉以前也来过,这次黄老汉自己带了搓泥宝来到浴池。黄老汉说,在搓澡之前,搓澡师傅告诉他,即便是用他自己带的搓泥宝,也要承担那10元钱费用。在搓澡时,黄老汉说,搓澡只搓了一遍。在结账时,收取了他30元的费用:门票10元,搓澡10元,用搓泥宝的10元。这让黄老汉很不理解:只给我搓了一遍,那么就应该只算搓澡的10元钱,我还自己拿了搓泥宝,用搓泥宝的10元钱不应该算啊。

浴池:收的是用搓泥宝服务的费用

3月10日,在这家浴池内,记者见到了浴池老板李先生。李先生说,在浴池内洗澡,即便不用澡堂的搓泥宝,用自带的搓泥宝,也是要收取这10元钱的费用。“像有一些奶搓,我们是提供牛奶的,即便是顾客自己带了牛奶,我们只是给搓了,那也是要收取奶搓的费用的,用搓泥宝的和这个一样,虽然没用我们的搓泥宝和牛奶,但是我们也服务了,所以收取这个费用。”李先生说,不仅他家浴池是这样,有很多浴池也都是这样的。

黄老汉表示,在搓澡之前,他并不清楚这10元钱是使用搓泥宝服务的费用还是搓泥宝的费用。

消协:经营者应主动告知消费明细

长春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钟萍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店家应该如实告诉消费者,要明码标价,黄老汉去澡堂洗澡这件事,店家在事先并没有提前告知黄老汉收取的这10元费用是服务的费用,还是搓泥宝的费用,商家需要在顾客消费前提前明确告知。

钟萍说,经营者应主动告知消费者费用明细,消费者也应该知情消费。如果双方事先都没有告知对方费用明细,事后产生纠纷时,经营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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