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发布《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全省各地将建立临时救助制度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在2015年4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地临时救助制度并立即组织实施。
《意见》指出,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设立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救助范围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其中,家庭对象包括急难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困境低保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个人对象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指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也可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将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三种方式予以救助。临时救助标准由市和县(市)政府确定、公开发布并适时调整,具体公式为:临时救助标准(每人)=当地当期城市低保标准×相应月数。“相应月数”最多不超6个月。(记者卢玉鸽/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