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
由主申请人提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主申请人向长春市住房保障部门设立的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点提出申请,同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有稳定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本市户籍的无业、个体工商户或离退休人员,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调查后出具收入证明);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户籍所有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财产及有关信息核查委托书》;依据有关规定不受收入限制及优先保障的家庭,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轮候顺序
按条件抽签或摇号确定轮候顺序
申请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申请时间、选择的保障性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等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轮候顺序,建立轮候名册。
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主要采取抽签或者摇号方式进行,对当次未能获得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继续实行轮候,进入下一轮实物配租。在有房源的情况下,经过3次抽签或者摇号仍未获得配租的,可以直接享受实物配租。
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先公布信息,然后,抽签或者摇号。再经过公示—发放实物配租通知书—签订合同—办理入住的程序。
■注意事项
6种情况将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
享受住房保障的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收回保障性住房并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交房租,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该家庭5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1.未如实申报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信息,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
2.出租、出借保障性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房屋结构且拒不整改的;
3.违规转售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
4.无合理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在承租的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交纳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6.违反合同约定或者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当事人对取消其保障资格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诉。(